继任计划:了解公众信任及其管理


来源:   时间:2020-04-30 18:30:14


阿米特·科勒卡(Amit Kolekar)

印度有两种类型的信托,即私人信托和公共信托。私人信托受1882年《印度信托法》的管辖。公共信托分为两类,即慈善信托和宗教信托,公共信托受1920年《慈善和宗教信托法》,1863年《宗教捐赠法》,1890年《慈善捐赠法》,《马哈拉施特拉公共信托法》, 1950年等,这是印度执行公共信托的一些法规。马哈拉施特拉邦的公共信托受1950年《马哈拉施特拉邦公共信托法》(“ MPTA”)的规定管辖

什么是公共信托?

公共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宗教或慈善目的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明示或建设性信托,包括寺庙,数学,宗教,教堂,犹太教堂,农舍或其他公共宗教场所,佛节或任何其他宗教或慈善捐赠,以及为宗教或慈善目的或为这两者而成立并根据1860年《社团注册法》注册的社团。没有管理公共信托的中央法令,但是各个州根据其条件和行政管理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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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是为作者的特定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一种工具,目的是为了特定目的或目的提供受益人的利益和需要,而受益人可能未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定义,但包含了广泛的属属于信任对象和目的范围内的人员。对于这样的公共信托来说,还有更多的法规,制衡和平衡,因为这是为了使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受益,并且不应该对这种信托的管理加以制止,以便建立的信任不会被破坏或破坏。公共信托开放供其检查,受托人的问题和细节,管理和宗旨,并且由于属于公共领域,因此应格外小心,以确保此类信托的透明度,有效性和效用不会降低,并继续为信托服务。建立了这种信任的受益人。没有管理公共信托的中央法令,但是各个州根据其条件和行政管理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法令。要注册公共信托,所有需要的是一份信托契约草稿,其中应说明受托人,信托的目标以及作为普通公众一部分的预定受益人。然后,公共信托根据《国家信托法》进行注册,从而使该信托符合《所得税法》规定的退税条件。宗教捐赠和Wakfs是公共信托的变体。

建立公共信托的一些优势:

-可以出于慈善/宗教目的建立信任,使委托人能够实现为以下两方面做有价值的愿望:(i)具有特定议程的广大公众,例如为医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妇女提供财政帮助赋权,残疾人或(ii)宗教目的;

-由于公共信托受国家适用法律管辖,并且受到慈善事务专员的广泛监视,因此受托人进行欺诈和操纵的机会非常少;

-根据《所得税法》,慈善或宗教信托享有若干免税和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机构的捐赠也可以从捐赠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和

-它使财产授予者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用于慈善/宗教用途。

公共信托与私人信托之间的区别

公共信托与私人信托之间有相当多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在于,公共信托总体上是为了广大公众的利益,而私人信托则是为特定受益人/特定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两种信托的基本区别在于,在公共信托中,利益归于不确定和波动的机构,而在私人信托中,受益人是确定的个人。在公共信托中,受益end赋归属于不确定的和波动的人群,无论是广大公众还是相当一部分公共信托,而在私人信托中,受益人是确定的个人。公共信托由董事会管理,而私人信托则由管理受托人或少数任命的受托人管理。

建立公共信托遵循的一般程序

为了建立信托,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建议征求辩护人的意见和帮助。

就公共信托而言,无论是关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无论是在遗嘱还是在活人之间创建,注册都是可选的,但可取。对于与不动产有关的慈善或宗教信托,要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的规定要求豁免,必须对信托文件进行适当注册。

为了进行公共信托的注册,必须由授权受托人妥为核实并签名的申请书(“申请书”)连同信托文书的副本,以规定的格式向副代表或助理提出。受托人在其管辖范围内设有行政办公室或信托财产所在地区的地区或次区域的慈善事务专员。

该应用程序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

(i)公共信托的名称,(ii)受托人和管理人的姓名和地址,(iii)继承受托人职务的方式,(iv)不动产和动产信托财产清单及其近似价值,

(v)可以进行任何通讯的信托地址,以及有关公共信托的预计收支的其他详细信息。

慈善事务专员获准处理公众信托的资产

受托人仅出于公共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托财产,因此受托人以信托身份行事。但是,也有受托人滥用权力的情况,公共信托财产被挪用,给公共信托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阻止这种未经授权的转让/转让,通过将第36节纳入MPTA,对公共信托受托人的权力施加了限制,其中规定,慈善事务专员必须事先获得以下许可:

(i)出售,交换或赠予不动产;和

(ii)租赁期限为3年或以上(农用土地为10年)。

这项规定表明,即使在信托契约在必要时授予受托人权力以转让信托财产的情况下,也有必要对慈善事务专员进行制裁。

信托财产不是受托人的私人财产,作为公共信托的监护人,禁止慈善事务专员确保除非转让为信托利益而信托财产不被转让,并且也禁止慈善事务专员以确保信托收到的不低于财产的全部市场价格。

因此,很明显,在慈善事务专员可以批准转让信托财产之前,他必须将自己的思想集中在几个实质性问题上,即

(i)是否有令人信服的必要性来证明有问题的转让,(ii)提议的转让是否公平,是否以任何方式对信托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iii)他是否不应给予这种制裁,

(iv)这种制裁是否应受任何条件限制。

此外,为了保护信托和受益人的利益,固定了完成出售的期限。严格在慈善事务专员确定的时间内获得全部对价始终符合信托的利益。

根据第36条的规定发出合法指示的权力非常广泛,慈善事务专员可以撤回如此授予的制裁,理由是该制裁是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向他隐瞒或向慈善事务专员隐瞒事实材料而获得的。给予制裁的目的;并指示受托人在撤消之日起180天内采取措施(或由慈善事务专员不时确定的合计不超过一年的进一步期间),以指示收回财产。

此外,第36条并未赋予慈善事务专员在交易完成后给予制裁并通过事后制裁加以确认的权力。给予这种制裁将违反MPTA第36条的规定。

修改信托的过程(例如:变更,增加受托人和删除受托人姓名)

可以在慈善事务专员的允许下修改或修改公共信托。在进行查询并收集有关受托人,资产,信托目的等方面的必要详细信息之后,公共信托登记处会维护一个登记册和包含公共信托数据的书籍。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条目发生任何变化,此类公共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将此类更改或建议的更改报告给保存注册表的公共信托注册办公室。授权人员在收到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可以在其保存的登记册中进行这种更改或修改。

如果变更涉及不动产,则受托人必须连同报告一起提供包含不动产变更细节的备忘录。

对公共信托感兴趣的任何人均可在某些情况下向慈善事务专员申请任命新的受托人,或中止,罢免或解除受托人

(i)受托人之死,(ii)受托人在没有慈善事务专员许可的情况下连续六个月没有出国,(iii)受托人被宣布无力偿债,(iv)拒绝担任受托人,( v)慈善事务专员认为不适合或无能力

(vi)被裁定犯有道德败坏等罪行。

慈善事务专员的命令被视为法院的一项法令,应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任何民事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决定或处理根据MPTA的任何官员或机关必须依法决定的任何问题。

结论

对于公共信托而言,对于此类公共信托的运作,治理和维护有很多法规,制衡手段,因为这是为了使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受益,因为这种信托的管理不应该受到限制。这样就不会破坏或破坏建立信任的目的。此外,与私人信托不同,公共信托可以接受检查,对其受托人的疑问和细节,管理和宗旨,并且在公共领域,应特别注意确保此类信托的透明度,有效性和效用。并没有减少,而是继续为建立这种信任的受益人服务。

本文作者是Rajani Associates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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