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淄博报道
“纪念人生中的第一个母亲节,大壮20天。”2020年5月10日,张某发了一则朋友圈,还配上了一张男婴的照片。
在常人看来,这并没有什么不同寻常。但是,在这则朋友圈发出两个多月后,山东省淄博市警方以涉嫌收买拐卖儿童罪对张某刑事立案。
张某是通过“有偿”的方式,为“大壮”办理了完整的收养手续,并完成户籍申报。在户口本上,张某夫妇成为了大壮的父母。
在“有偿送养”的案例中,收养手续如此齐全的并不多见。但也恰因如此,前后相隔仅1天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捡拾婴儿(儿童)报案证明”,以及婴儿“捡拾处”就是张某父母家等细节,疑点重重。于是,收养者、派出所、民政局、中间人等关键链条均浮出水面。
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在取得张某夫妇的信任后,全程参与并记录这个过程。张某甚至向上官正义称,她通过打通齐都派出所所长的关系,让派出所出具了报案证明,她得以完成全套收养手续。张某向上官正义称,为此她向派出所两名所长赠送了礼物。
出具关键报案证明的是淄博市齐都派出所,所长为田钢。7月31日上午,对于收受礼品的问题,田钢回应《等深线》(ID:depthpaper)记者称,“没有这回事”,自己没有收受烟酒和茶叶,办案也没有私心,张某说的不属实。
上官正义则对此提起举报。对此,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薛涛告诉记者:“这个事情我们公安分局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办案警方告诉记者,对张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一案,淄博方面非常重视,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但是,不同单位对如何定性看法不同。公安倾向于其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检方则倾向于民间抱养。截至记者发稿,检方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
张某抱着买来的孩子。 上官正义供图“感谢费”
今年4月20日,淄博市夫妇刘某、张某与运城市闻喜县人李娟(化名)达成《送养收养协议》,约定李娟将她当日出生的儿子送给刘某、张某“收养”,李娟不得打扰他们的正常生活,“收养人”保证尽到责任和义务。
上官正义伪装成“收养者”跟踪调查张某数月,取得了张某的信任。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向其“分享经验”称,她和丈夫为此支付了5.5万元“感谢费”。
张某告诉上官正义,4月20日,她和丈夫领走孩子时,李娟并不在场,李娟的姑姑和闺密在场。在一家宾馆,张某和丈夫给了李娟姑姑5.5万元。“本来谈好5万元,见了面李娟姑姑索要6万元,后来以5.5万元成交。”
当日晚间11时,张某发了一条四字朋友圈——“不眠之夜。”
5月10日,她再度发布朋友圈称:“纪念人生中的第一个母亲节,大壮20天。”这说明,此时此刻,孩子并不在有关单位的手中。而根据相关规定,在捡拾儿童后履行报案手续并公告找寻亲人的过程中,被捡拾者应由儿童福利机构照看。
张某5月10日发的朋友圈。上官正义供图
张某能在日后完成整套合法收养的手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是2020年5月8日,淄博市临淄区齐都派出所向临淄区民政局出具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以下简称“《报案证明》”)。
记者在这份盖有公章的《报案证明》上看到,齐都派出所证明张某称其5月8日在齐都镇大夫观村某处捡拾了刘某某(张某夫妇给孩子起的名字),未找到刘某某的亲生父母。
齐都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上官正义供图而在“捡到”孩子的前一天5月7日,刘某和张某便去临淄区卫生健康局办理了一份《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称刘某、张某于201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张某原发性不孕症。
其后,依据张某所持《报案证明》,临淄区民政局于5月9日在当地报纸刊登《收养公告》:“望父母速来认领男婴,60日内无人认领,将依法安置。”
60日后的7月10日,公告期止,无人认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刘某、张某在临淄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证》。
记者见到的《收养登记证》照片显示,“以上收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孩子的身份是“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同样是在7月10日,刘某、张某到齐都派出所为孩子上了户口,并办理了社保卡。整套收养手续完成。
但是,就在6天之后,办理完完整收养手续的张某,被以涉嫌收买拐卖儿童立案。从“合法”到“被立案”,仅仅相隔6天。
关键的《报案证明》
上官正义是在QQ送养群“圆梦交流群”中结识张某的,张某的昵称是“QUEEN”。
4月15日,一家媒体在报道中提到了她,称4月14日下午,“QUEEN”在群里提起自己的遭遇。“她经人介绍打听到一个要送养的男宝,为了表示诚意,疫情期间也开车10小时去看。原本谈好补偿孕妇5万元,但后期对方提出涨价,这事只能搁置。”
报道刊发后,“QUEEN”告诉伪装成收养者的上官正义,有媒体写了她说的话,她觉得不安全,于是修改了昵称,并不再发言。
上官正义还注意到,张某与李娟方面谈妥之后,把自己的群昵称改成“山东L已定”。“L”指“领孩子”。
张某在微信中向上官正义透露,能这么快收养孩子,是因为自己托了关系。“我们在民政局和派出所都找了人,直接找的齐都派出所所长,他答应帮忙出具报案证明和DNA鉴定。
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6月18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孩子DNA信息未在《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里比对中。”
上官正义说,按照正规流程,民政局应该联系福利机构和医院,给孩子做检查,看孩子是否有残疾和伤害。派出所也应该立案调查,因为《刑法》中有“遗弃罪”。在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情况下,孩子应暂由福利机构抚养。
上官正义所言的“正规流程”,便是指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七部委2013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7月10日上午,张某告诉上官正义:“好开心,今天就能落户了。上午到民政局,下午去派出所。”
办好后,张某对他说:“户口本上不显示领养关系,派出所监护关系上是父亲母亲,不是养父养母。我哥给了所长和副所长每人一条好烟一箱好酒。我总共给了我哥5000(元)办事。”
根据张某陈述的情况,上官正义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此事。
张某和上官正义的聊天记录。上官正义供图记者注意到,齐都派出所所长为田钢,副所长为陈亮。田钢,男,1976年3月生,中共党员。陈亮,男,1977年8月生,中共党员。
7月31日上午,田钢回应《等深线》记者称,“没有这回事”,自己没有收受烟酒和茶叶,办案也没有私心,张某说的不属实。“我们也可以接受纪委的调查。”他说。
记者追问,为何派出所当天就出具了《报案证明》,有没有出警去所谓“捡拾处”?田钢表示,出警了,“我们出警没必要让报案人知道”。
记者表达去派出所与田钢见面的请求,被他拒绝。“有什么事情你和宣传部门、薛涛(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联系。采访需要和宣传部门报备,我不能见你。”他说,“你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去反映问题,我接受监督。”
7月31日中午,记者前往齐都派出所,见到了田钢、陈亮。
田钢让一名执勤人员持执法记录仪,拍摄接待记者的过程。他对记者说:“该说的我在电话里都跟你说了。你联系分局宣传部门采访吧。”
陈亮告诉记者:“我很想跟你聊聊,也很想跟他(上官正义)聊聊。因为一些情况缺少沟通,会出现一些偏差。但是按我们规定,宣传(部门的人)得和你一起来,我得请示一下。”
记者询问陈亮是否收受张某送的烟酒,他表示:“开玩笑吧?现在工资虽然不高,也不至于为了这点东西犯错误吧。现在的反腐环境在这里,为了几百块几千块钱,没有必要。纪委监察委盯得很死,让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就因为她(张某)报了这么个假案,有人在网上发帖,对我们造成影响。真要是违反规定了(我)不用委屈。关键是这种情况不存在。”陈亮说。
记者追问派出所为什么当天就出具了《报案证明》,他回应:“这只是个证明,并不证实她捡到孩子了,只是证实她报了案。再说咱们也(出警)去调查了。希望你们能了解这个过程。”
对于张某自称向齐都派出所田钢、陈亮“送礼”的情况,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薛涛回应:“这个事情我们公安分局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7月31日下午,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宣传科徐姓科长告诉记者,对于上官正义举报田钢、陈亮“收礼”一事,已将举报信交到临淄分局纪委部门,纪委表示正进行调查,目前还没有结果。
公安立案 检察院提前介入
对于张某“有偿收养”婴儿的情况,上官正义进行了举报。7月16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立案侦查。截至记者发稿,该案尚无公开信息。
《立案决定书》。知情人供图主办该案的是薛涛。7月30日,薛涛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我们立案了,立案了以后,我们也到山西去查了。因为淄博市对这个案子很重视,地方检察院提前介入了。现在公安机关正在和检察院讨论案件怎么定性。”
“现在我们还有一路民警没回来,等他们调查回来作进一步定性。我们需要和检察院达成共识。”薛涛说,“我们是按照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立的案,但是检察院倾向于构成民间抱养。”
7月31日,记者致电临淄区检察院,对方称采访需联系办公室。不过,其给的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上官正义对记者说,令他诧异的是,7月16日公安对张某刑事立案后,7月18日下午,张某的微信屏蔽了他。7月18日他加了刘某的微信,能够正常聊天。“刑事立案期间,夫妇俩的手机作为重要证据应该被收缴查证,可他们居然能正常使用。”
对此,薛涛称目前虽然立案了,但还没有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
而对于孩子生母是否涉嫌犯罪,薛涛表示:“我们找到了她,家庭条件确实很困难。她精神有问题,智力比较低下。孩子父亲我们找不到。反正挺复杂的。”
他说:“我们现在正在做社会调查,看这个家庭对孩子是否有抚养能力。如果有抚养能力还有可能把孩子还给她。如果没有,可能就符合民间抱养。我们比较慎重,所以才让检察院提前介入。”
此外,孩子上的户口合法吗?他回应:“因为我是搞刑事案件的,户口的问题我就不给你回答了。”
7月3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宣传科徐姓科长。她表示,目前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已对张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已介入,其他案情不便透露。
31日下午,陈亮带着记者前往临淄分局。上述徐姓科长对记者说,分局已对张某刑事立案,还在调查中。
“明星分析师”
《等深线》记者掌握的情况显示,在报案捡拾到婴儿第二天的5月9日,刘某、张某就写了一份《收养申请》,称:“5月8日在齐都镇大夫观村某处捡拾了一男婴,为了增添家庭欢乐,减轻该婴痛苦,我们决定收养他。”
不过记者发现,齐都镇大夫观村某处就是张某父母的住址。
7月12日,上官正义去这一住址看到了孩子。他拍摄的照片显示,张某戴着一副眼镜,身高不高,体型微胖。
记者在《收养申请书》上看到,刘某是淄博一家石化装备公司员工,张某是淄博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员工。收养理由是“医院诊断为不孕症,且自身条件无法达到试管婴儿的标准”。
记者多次拨打刘某、张某电话,均无人接听,发送短信亦无回应。记者也未能联系到李娟采访。
7月31日,记者前往所谓“捡拾处”——齐都镇大夫观村某处。这里距离齐都派出所不到500米。
这一户是张某父母的家,有一个天井小院和五六间居室,装修情况良好。
在院内,记者没有见到刘某、张某夫妇,张某的父亲询问记者的身份后,表示夫妻二人和孩子均不在家,张某在湖北,不在之前的公司了。
记者表示公安机关已对张某立案,张父连忙询问记者,公安是怎么处理的,有没有出处理意见。记者回答后并提出其他问题,张父没有回应。记者观察张家所晾晒的衣物发现,并无幼童的衣物。
张家附近一户村民告诉记者,他知道张某最近收养了一个孩子,不过来历不清楚。其称,刘某、张某均在淄博市打工,张某的父母居住于此。
所谓“捡拾处”是张某父母的家。 《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摄影
刘某是淄博一家石化装备公司员工。张某是淄博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员工,这家公司官网宣称是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商。
7月31日下午,记者前往该公司。公司人事部专员对记者说,张某几天前便请了假,这几天没来上班。对于请假原因,该专员称不便透露。
记者询问公司是否知晓张某被立案,以及会对她作何处理。该专员称不知晓她被立案,也没有她的手机号,公司不介入个人法律纠纷。此外,公司领导也请假了,无法接受采访。
记者在该公司发现,走道墙壁上张贴着“光荣榜”,对2019年度优秀个人和团队作表彰。在16名“明星分析师”中,有张某的名字和相片。她所属部门为“化工产品运营中心橡胶部”。
公司光荣榜上有张某的名字和相片。《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摄影
民政局称收养手续齐全
7月30日,《等深线》记者采访了临淄区民政局相关人士。其称,当时是张某夫妇带着孩子来办理收养登记的,所有手续是齐全的,60日公示期内也没有孩子的家属等利害关系人质疑。
“我们现场查看过,孩子身上没有伤痕。他们也出具了公安提供的孩子DNA信息,我们留存了相关材料,并按照相关法律规范,为他们办理了收养手续。”该人士说。
记者询问该人士张某被立案情况,其称:“公安机关之前给我们打过一个电话,民政部门对立案情况不清楚,如果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民政部门会积极配合。”
对于孩子的现状,该人士表示不清楚:“公安机关没有把孩子交给我们,至于现在是在张某夫妇那里还是福利院,我们不知道。”
记者注意到,齐都派出所在张某报案当日便出具弃婴捡拾证明。但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才能出具捡拾证明。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七部委2013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儿童福利机构还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根据上述规定,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此外,在多起已经判决的“贩婴”“送养”案例中,都存在非法获利行为。将新生婴儿卖予他人,实际上是非法所得,构成拐卖儿童罪。而被判拐卖儿童罪的人中,不仅有以拐卖儿童为职业的中间人,也有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详见中国经营报《等深线》4月22日报道《送养“黑网”:暗语、感谢费与获刑的父母》)
例如,山西忻州中院一份一审判决显示,2017年7月2日,当地一女子生下一男婴,因身体健康等多种因素,托中间人寻找收买人,以3万元价格将婴儿售卖,被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
记者注意到,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辨别其为“送养”还是拐卖的依据之一是被告人是否将出卖子女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另一依据是涉案金额,法院认为上述山西女子将新生婴儿以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价格卖予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还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收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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