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证券集体诉讼步入实操阶段
□本报记者昝秀丽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则7月31日基本出齐,自此,集体诉讼进入实操阶段,投资者可依法启动集体诉讼程序。资本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将难逃巨额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业内人士指出,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和新证券法搭建的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给出可操作的指引,全面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通知》指出,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权威人士指出,司法解释的出台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鼓励非诉解决纠纷
业内人士指出,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在于强调证券纠纷多元解决,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司法解释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鼓励当事人以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如司法解释第三条要求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诉外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审理中也强调着重调解、鼓励和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司法解释第三条倡导多元解纷与着重调解,强调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着重调解、鼓励和解。他认为,从理想目标来看,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五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的数量上依次递减,构成了“金字塔”型结构。其中,绝大多数民事争讼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非诉机制主要包括自行和解、行业调解等,具有节省时间与财力、迅速获得理赔等优势,但也有当事人可反悔、合法诉求无法全部实现的劣势。诉讼机制则主要指通过起诉谋求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法院判决与调解书内容具有稳定、公正、有强制执行力的优势,但同时存在着程序繁琐耗时、事实证明难度大等劣势。当事人要对自身诉讼能力、能够承担的时间与金钱投入、侵权事实证明难度等事项进行预估,以形成对诉求实现可能性的合理预期,从而就诉讼或非诉途径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指出。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诉讼效率
专家认为,司法解释的另一大亮点在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审理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强调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极大方便当事人,也将有助于案件高效、高质审理。具体说来,除了要在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更要通过信息技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大量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诉讼,其对于诉讼中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知情要依赖信息技术的帮助,未来可在现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券代表人诉讼平台,对于庭审过程、诉讼中法院、原告代表人、被告的诉讼行为实施全面公开,确保投资者对于诉讼过程的了解,以对继续参加或退出代表人诉讼做出参考。”肖建华分析。
汤欣认为,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程序的便利化,同时相应提高了复杂的证券群体性诉讼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上的透明度,追求司法公平、公正、高效。
权威人士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看穿式”账户实名制和电子化交易结算,为进一步搭建信息化审判辅助平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诉讼登记、立案、证据提交、诉讼文书送达、证据交换、发布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意见表达、审前准备、庭审、执行款项发放等各项工作都可以通过信息化技术平台高效、便利地完成。未来将开发建立一个全国性证券纠纷在线审判辅助平台,将会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代表人诉讼的便利度,届时投资者足不出户就能获得赔偿。
注重诉讼过程可防可控
业内人士认为,司法解释的第三大关注点在于,设立必要的诉讼启动条件,注重诉讼过程的可防可控。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证券代表人诉讼的意义在于,能够为小额分散情况下的投资者对抗大型企业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杠杆,否则无法实现对侵权人享有的索赔权利。但是,若准入门槛太低,程序启动太随意,会容易引发滥诉风潮,挤压上市公司等被告的合理发展空间。司法解释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对普通代表人诉讼设置必要的启动条件;二是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享有决定权;三是投保机构必须在获得50名以上的投资者授权后才可以参加诉讼,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上述规定可以防止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而让证券代表人诉讼成为真正需要救助之人的维权工具。
“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可以得到遏制。”肖建华分析,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司法解释设定了两个条件,即原告能够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被告人自认材料等证据证明证券基础侵权事实的,且代表符合法定的选任条件。对于当事人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由于证券法仅规定投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作为代表人起诉并非投保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目前情况而言,投保机构限于人力、财力有限等原因,更倾向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提起诉讼,这也意味着大量投资者的案件并非通过授权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因而,在未来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可以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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