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健网农因信披、虚增营收等多项违规被监管处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日前,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向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网农”)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信披违规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被厦门监管局处罚。
中健网农于2001年成立,是一家致力于为全国连锁大型超市、区域性鲜活农产品类流通龙头企业提供农超对接采购解决方案、鲜活农产品、完善的生鲜食品冷链物流体系、覆盖五大生鲜品类的开放式现代农业服务的平台型企业,于2011年被评选为“拟上市重点企业”,是福建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
公告显示,经查明,中健网农存在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1、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2、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回购协议;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具体来看: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2017年12月18日,中健网农子公司厦门回车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车健)与中健网农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锦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回车健向庄锦明购置部分房产,金额合计2237.88万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1%。中健网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该项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回购协议
2017年4月18日,中健网农、庄锦明和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由中健网农、庄锦明回购南海成长持有的中健网农15.48%股份,回购价款6067.95万元。中健网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该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中健网农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员工账户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中健网农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涉及金额586,013,770.61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0.0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庄锦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4,250,274.8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健网农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涉及金额619,462,508.98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8.37%,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庄锦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4,250,295.70元。中健网农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也未在临时报告、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中披露。
四、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6年至2017年,中健网农及其子公司厦门中健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健)与广东新又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发生委托采购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导致中健网农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5,756,763.90元、营业成本105,756,763.90元;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3,681,144.67元、营业成本43,681,144.67元。
2016年,中健网农子公司厦门绿色万山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万山)通过虚构部分客户现金回款、变造送货单等方式,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1,701,119.62元、营业成本10,858,328.72元。
以上两项,合计导致中健网农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7,457,883.5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47%,虚增营业成本116,615,092.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15.46%;2017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3,681,144.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61%,虚增营业成本43,681,144.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8.25%。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健网农相关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合同、协议,记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健网农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对此,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决定:1、对中健网农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中健网农董事长兼总经理庄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3.对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王秀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4.对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黄冉昕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5.对中健网农董事谢欢、刘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厦门监管局备案。
(作者:周莹,实习生薛邦熠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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