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家:工行四川客户被盗刷还被逼还钱 省行行长韩松怎么看?
作者:赵文悦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工行程度客户人在美国,信用卡留在国内家里,结果被盗刷了好几万,还要承担还款义务。最后花了5年时间才讨回公道,太不容易了。
被盗刷还要还钱
据刚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周女士曾在工行成都分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
2015年12月24日晚,周女士远在美国洛杉矶,该张信用卡也放在成都家中没有携带。但周女士却收到手机短信通知,显示其该张工行信用卡消费了35000元,消费地点为广州。
周女士随后立即致电工行客服,报案并要求冻结,让工行给出拒付流程。
2016年1月7日,周女士赶回成都,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笔消费的签单上写的名字是“邵一杰”,并非周女士的名字。
没想到的是,钱没追到,周女士的征信却出了问题。
2016年10月,因办理贷款,周女士得知盗刷事件不但没有解决,还影响了自己的征信。
周女士认为,工行成都分行在保障信用卡所提供的资金安全措施存在漏洞和缺陷,其应当承担责任。
为此,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自己不承担盗刷的35000元的还款责任,工行成都分行返还周女士垫付的利息9910.71元,并立即消除其交易不良征信记录,同时支付律师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一审败诉二审反转
裁判书显示,工行成都分行辩称,周女士对该笔交易提出异议后,我行本着维护客户的原则向银联申请拒付,但银联以该笔交易为凭密支付拒绝了申请,因此可以推定该笔交易是由知晓周女士信用卡密码之人所为。周女士没有还款,2016年10月25日我行业务部做了为期一年的争议垫付,2017年10月20日收回该笔垫付,其征信自然受到影响。在涉案交易产生后,我行积极协商解决此事,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对其信用卡及其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交易是凭密支付,而周女士远在美国,卡却不在身边,不能排除周女士信用卡被他人使用的合理怀疑。在整个过程中,从合同法律关系考虑工行成都分行无任何违约行为,因此不担责。
一审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女士对此不能接受并于2020年1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周女士在争议消费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工行打电话的录音内容来看,该通话时间距离争议消费发生时间最近,周女士在通话中多次陈述其人在美国,该信用卡在其家中并未丢失,并对如何拒付、如何报警进行了解,且周女士在回国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按照拒付的流程提出了异议。结合周女士的出入境记录、签名为“邵一杰”的POS单,基本可以证明在发生争议消费的时间点,周女士本人并未在刷卡地广州也未丢失信用卡,本案存在伪卡交易的可能性较高。
另外,虽然工行成都分行主张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密码消费即等同于本人行为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以伪卡交易的情形下,持卡人即使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和密码,依然无法杜绝第三人利用安全漏洞,盗取持卡人卡号和银行密码的情形,该约定实际上免除了银行在该种交易模式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且本案中,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并未审核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是否一致,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在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情形下依然实施了消费行为,应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工行成都分行返还周女士9910.71元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消除周女士的个人征信逾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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