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失衡,项目无法如期交付 风电抢装后遗症:合同违约风险何解?
本报记者/宋琪/吴可仲/北京报道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我国风电产业的生产节奏,风电设备生产、项目建设无法按计划交付和完工,行业面临合同违约、资源浪费和投资下降的巨大风险。”
4个月前,为呼吁延期并网,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曾撰文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如今,在抢装叠加疫情的双重影响下,合同违约危机已开始冒头。
近期,风电整机企业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股份”,300772.SZ)公告披露,其涉及一项重大诉讼,而该起诉讼就与因延迟交付而导致的合同违约相关。目前,虽然诉讼以原告方的撤诉而告一段落,但由此暴露出的行业合同违约风险引发业内关注。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企业若没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实现交付,很有可能面临着高额的违约金赔付风险,这对于整个风电产业来说已经是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但更重要的是,若此类风险发生在项目总包方,很多时候并不是赔付金钱那么简单,甚至面临其本身信任和信誉度的丧失。”
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
“当前对于风电产业来说,面临最大难题就是无法如期交付,而这种难题实际上是整个风电产业供给和需求矛盾的体现。”江瀚向记者如是表示。
根据《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若2020年底前未完成并网,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及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若无法在2021年底前完成并网,则无法享受当初的核准电价。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赶上最后的补贴“末班车”,风电下游开发商纷纷开始“抢电价、抢并网”。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运达股份所涉及诉讼中的原告方同样面临年底前并网的挑战。
根据运达股份公告,2018年8月,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和风”)与运达股份签订了《广东清远阳山雷公岩风电场风电主机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清远和风认为运达股份存在延迟交付、拒收承兑汇票及因风资源评估结果差异导致微观选址错误等违约行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运达股份继续交付设备并赔付其余损失7274.925万元。
对此,运达股份方面表示,实际上自合同签署至起诉日,其已向清远和风交付16台风电机组(共40台),但清远和风仅支付了16台风电机组80%的货款(含预付款、投料款及到货款),并且在支付过程中存在延期行为。基于此,运达股份对清远和风履约能力存疑,同时认为其施工进度较慢,已交付机组足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继续供货条件。
此后,该诉讼虽以清远和风的撤诉告终,但由此暴露出产业链上的供需矛盾却已成现阶段风电行业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业主方若要开发风电场,通常需要从项目策划、论证、过会及招投标等各环节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在这过程中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此时若因为成本上升或施工延期等问题导致项目下马,业主方损失惨重,因此即使招投标价格上浮40%都会咬牙抢订单,”深圳中金华创基金董事长龚涛向记者分析,“但与此同时,整机商的情况却不同。由于新订单价格上浮明显,利润空间扩大,整机企业更偏向高价订单,企业订单量水涨船高。”
“但实际上整机商本身产能有限,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整机企业主动违约的概率加大。此时部分企业开始出现挑单现象,他们可能选择拖着旧订单不做甚至宁愿赔付违约金。”龚涛补充道。
更重要的是,进入2020年以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供应压力本就繁重的产业链雪上加霜。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底开始,国内的整机制造企业虽已复工复产,但由于我国风电部分核心零部件仍依赖进口,随着全球疫情的暴发,从2019年年底就开始紧张的上游零部件供应缺口更为明显。
秦海岩曾表示,4月以来,由于意大利、德国、厄瓜多尔等主要原材料和部件产地实行防疫管控,巴沙木、聚氯乙烯等原材料以及主轴承、齿轮箱轴承、IGBT芯片等部件的进出口开始受限,预计影响会持续到今年第二甚至第三季度。
有业内人士表示,实际上行业内供应不足的“风暴”还未来临。在抢装行情下,整机企业提前补充的原材料库存支撑了上半年的设备供应,今年下半年,产业链的供需矛盾或将进一步加剧。
违约风险或传导至全产业链
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风电行业的合同违约风险早已不局限于整机商与开发商之间。
“实际上,在当下的大环境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整机制造企业与风电开发商之间,零部件制造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之间,都有出现买卖合同纠纷的可能性。关于责任划分方面,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结合案情等具体分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告诉记者。
龚涛则表示,在目前供求如此失衡的情况下,风险最大的其实是项目总包方。对于新装机项目,他们需要考虑成本大幅攀升后业主方抛投或烂尾的问题,对于已经装机未并网的项目更多考虑违约成本和融资成本的双重压力。
“总包方的风险点主要包括资金违约和工期违约。”龚涛认为,资金违约是由于总包方借钱有期限,例如他们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那么还本的期限将是2年,若因为疫情等原因超期,总包方将面临违约赔付风险,银行信贷也是如此;工期违约则是由于总包方并非业主方,后期不负责运营此风场,若总包方为业主方进行垫资开发,且双方已约定好并网期限,此时一旦出现成本上升及延期并网,将可能面临被业主方起诉风险。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业主方也一样面临延期交付影响全年业绩目标、成本上升造成预算超标、融资成本压力增大等风险。”龚涛说道。
在此背景下,棘手的问题再次出现:若就此将项目搁置甚至取消,将引发产业链上下游连锁反应,进一步导致连环合同违约;而若想化解这一问题,业内曾提出的部分项目转平价的方案真正执行起来并不太现实,“转平价其实就是等这一阵过去,价格降低再实施项目计划。但在项目前期投入巨大,沉没成本已经产生的情况下,原本的计划一旦确定很难拖时间。再加上抢装期整机企业产能满负荷,计划更改却等不到排产,这样时间一长甚至可能导致项目直接下马,这是业主方不愿承受的。”龚涛告诉记者。
然而,至此问题仍未结束,进入2020年,本已矛盾重重、纷繁复杂的局面又遇上了疫情这一不稳定因素,使得问题的不确定性再次增加。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那么合同双方都不算违约。但是此时双方要及时通知,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出现任由事态发展,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况,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如是表示。
但孟博律师向记者强调,出现因疫情防控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之一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见,不可抗力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法定解除,若要以不可抗力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需满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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