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索赔案下月开庭 会计所诉讼风险压力大增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时间:2020-08-08 07:43:36


毕马威索赔案下月开庭会计所诉讼风险压力大增

本报记者/李慧敏/北京报道

继7月21日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晟资产”)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提起诉讼、索赔8800万元一案被受理之后,8月4日,合晟资产透露,该机构诉毕马威华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将于9月上旬开庭。

7月15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正式落地,其中对于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做了明确认定。法律人士预测,《纪要》的发布不仅会大幅提升涉债券纠纷的案件受理效率,而且,投资人为了规避管辖问题,更愿意选择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总部,因此,总部大多坐落于北京、上海的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诉讼风险的压力大增。

同时,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在行政处罚唱主角的背景下,审计机构的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出事就当“弃庙和尚”的状况会经常发生,换个平台、换个团队继续执业。不能让“弃庙和尚”跑掉,是制度设置的关键,也是今后行业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必须重点解决好的大问题。

《纪要》出台三周涉毕马威案开庭时间确认

8月4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合晟资产获悉,该机构诉毕马威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已经作出排期,案件将于9月上旬开庭。

此前两周的7月21日,也就是《纪要》发布6天之后,合晟资产对毕马威华振提起的诉讼被相关法院受理。而开庭时间的确认距离《纪要》发布,也仅仅3周时间。

“《纪要》发布后,明显感受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效率大大提高。”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符标表示,更为重要的是,《纪要》明确了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问题,对于此类债券违约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陈述问题而一并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案件,法院有了更明确的审理依据,也给了债券持有人更多的救济途径。

合晟资产于6月下旬对毕马威华振提起诉讼,索赔8800万元。理由为毕马威华振对富贵鸟2014年和2015年的财务审计结论,影响了债券投资人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判断,应当对债券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晟资产有关人士表示,毕马威华振极有可能屈从于发行人并提供了定制化的函证服务,格式函证因此被“阉割”,众多富贵鸟债券投资人对此持合理怀疑态度。合晟资产及其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持有的公司债券“14富贵鸟”和“16富贵01”规模分别为9000万元和2.5亿元。

回顾会计师事务所陷入虚假陈述诉讼纠纷的案例,“五洋债”案系首例。

2019年5月14日,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三家中介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五洋建设一起站在了被告席上。

此为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全国第一案。“由于该案启动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正在推进当中,因此继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开庭之后,至今尚未第二次开庭。”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表示。

此外2017年的“欣泰电气案”,券商兴业证券承担了先行赔付责任,而后又起诉包括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中介机构,要求上述机构承担超出兴业证券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

而2019年更广为人知的就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因为“康得新案”等系列案件陷入旋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其所有服务的IPO项目均被叫停,而今瑞华所早已呈分崩离析状态。

会计所面临诉讼概率增大

在有关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历史上一直存争议。

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将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做了个区分,分为‘故意’和‘过失’。主观故意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一般的过失,则承担普通责任。”何海锋表示,《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所有过错都承担连带责任。

“而新《证券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加过错推定,你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不了会计师事务所就需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无疑是天大的‘雷’。”何海锋表示,而从本次《纪要》来看,强调要区分“故意”和“过失”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回归到2007年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总体上对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带来增量压力。

然而,更应引起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规避,极可能造成对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大增。

“债券发行人一般分散各地,根据《纪要》要求,针对发行人的诉讼均要到发行人所属辖区法院起诉,但投资人谁也不愿到发行人的领地打官司。”何海锋表示,鉴于会计师事务所总部大多设在北京或者上海,而且大多以总部名义去承揽业务和项目,投资人为了规避管辖问题,更愿意选择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总部,故此,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诉讼的概率会有较大提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潇认为,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加大民事赔偿责任也会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总部加大对分所的管理力度。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认为,《纪要》对一直存在争议的中介责任问题做了明确界定,这将使得今后对中介机构的责任更容易查清、查明并更容易追究责任人,从而迫使中介机构今后更加注意严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遵纪守法,不能浑水摸鱼。

“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领域,应该让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自律监管发挥更大作用,对行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如常见的执业质量问题,让市场通过法律渠道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让不讲职业道德、不认真执行职业规范的注册会计师通过法律渠道承担民事责任,直到赔得倾家荡产,让行业自我净化、自我发展。当然,在整个过程中,政府不是不闻不问,如果出现了违反严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国家刑法的问题,政府部门则必须介入,而平时则要少检查、少处罚。”刘志耕进一步解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庞荣芝表示,实务中,发行主体责任没有到位,却对会计师期望多了点,责任重了点,特别是相关法规不协调造成行政处罚对机构禁业,不利于业务质量提升。所以,《纪要》的发布,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很有必要。

不让“弃庙和尚”跑了

“此前,在行政处罚唱主角的背景下,审计机构的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出事就当‘弃庙和尚’的状况会经常发生,跑出去的和尚换个平台可以继续‘惹是生非’,这种恶性循环的现象此前屡见不鲜。”刘志耕表示,《纪要》的发布更加明确并增加了“看门人”的经济责任,这种状况应该是有所好转。

刘志耕认为,事实上,和尚能不能跑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取决于其责任大小,二是取决于其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跑不了,其余的均可以跑。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也难以阻止所有和尚弃庙。关键问题是‘惹是生非’的和尚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行政责任,千万不能因为弃了庙就弃掉了责任。”刘志耕强调,不能让“弃庙和尚”跑掉,这是制度设置的关键,也是今后行业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必须重点解决好的大问题。

庞荣芝则认为,适度加大对签字会计师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可以使签字会计师提升风险意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也能抑制带着客户团队到处跑的状况。同时处罚应避免一刀切,区分个人和机构责任,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有序、和谐发展。

毋庸置疑的是,《纪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钱潇认为,《纪要》的实施将加大各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审计风险的重视,促使事务所在承接和选择被审计客户时更加谨慎,会计师事务所将在客户承接环节即开始风险管理,对于部分判断为高风险的客户可能会不予承接审计业务,以降低诉讼风险,降低赔偿责任。同时也将增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对于审计质量的重视。

“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些资本市场例如IPO上市及债券发行等高风险项目的承接过程中会加大对被审计单位诚信度和管理层信誉的考虑,谨慎地选择客户,才能降低或预防审计风险。”钱潇如是补充。

刘志耕认同上述说法,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要量力而行。在承接新业务时,一定要充分评估所承接业务可能潜在的执业风险,务必弄清相关的执业责任,同时还要充分评估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充分考虑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经济责任和责任承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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