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改完善国旗法等:禁止倒挂国旗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20-08-08 15:38:30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8月8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在北京举行。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等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其中,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资料图:2015年10月1日, 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升国旗仪式。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资料图:2015年10月1日, 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升国旗仪式。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

拟禁止倒挂等损害国旗尊严行为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共4件,包括国旗法修正草案及国徽法修正草案。

根据国旗法修正草案,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国徽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和限定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规定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不得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

此外,国旗法修正草案还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致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致哀”。同时,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资料图:2016年1月8日,广西柳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到该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学习法律知识。(图文无关) 黄威铭 摄

拟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

本次会议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拟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什么是“专门教育”?

修订草案二审稿指出,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为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另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对于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资料图:活禽销售。张亨伟 摄资料图:活禽销售。张亨伟 摄

拟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也于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草案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监测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

此外,草案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资料图:2020年6月,四川冕宁遭遇暴雨袭击。 中新社发 凉山消防 供图资料图:2020年6月,四川冕宁遭遇暴雨袭击。 中新社发 凉山消防 供图

拟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可规定减免征税

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与一审稿相比,细化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规定。

草案指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资料图:一纳税人在摄像头前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马敬 摄资料图:一纳税人在摄像头前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马敬 摄

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契税纳税人信息

契税法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为保护纳税人个人信息,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草案还细化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规定,指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17江苏(南京)版权贸易博览会资料图。 泱波 摄2017江苏(南京)版权贸易博览会资料图。 泱波 摄

著作权法拟进一步丰富“作品”定义和类型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在此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作品”定义和类型。

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作出多处修改。

其中,该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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