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法人寿再向股东借款800万元 偿付能力充足率行业垫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中法人寿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公告称,中法人寿再向大股东鸿商集团借款800万元。
年内鸿商集团已提供借款2次共1600万元。在2019年,中法人寿合计向鸿商集团借款5次,合计5400万元。
中法人寿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一季度末的-18227.01%进一步降至-22687.57%。
2005年12月,中法人寿成立,中国邮政与法国人寿分别为其中外资股东。2009年8月,中国邮政另起炉灶成立中邮人寿。目前,中法人寿的股东分别为鸿商集团、人济九鼎、法国人寿,分别持股50%、25%、25%。
其中,鸿商集团注册资本181818200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及资产管理等。鸿商集团与中法人寿之间存在股权关联关系,鸿商集团持有中法人寿50%股权。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4月,中法人寿曾发布公告称,拟增资13亿元,注册资本金将提高至15亿元,原股东鸿商集团、人济九鼎参与增资,法国人寿不参与增资,将引入新股东。不过,后无下文。
中法人寿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中法人寿面临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公司资本金长期未得到补充,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下,公司经营费用支出导致实际资本持续下降,公司总体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要求。
日前,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需要达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作者:李致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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