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对湖南省安越意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信息不准确,公司实际并无办公场地。
二、未对基金产品“安越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越1号”)进行风险评级。
三、基金产品“安越1号”的投资者庄某、陈某玉未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四、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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