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亚辉龙“闯关”科创板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亚辉龙”)日前回复上交所问询函,主要就公司新冠病毒检测产品对其主营业务的影响、实际控制人债务问题、关联公司刑事犯罪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将于8月25日接受科创板上市委审议。
亚辉龙表示,新冠病毒检测产品虽然给公司带来了较高的利润增长,但仍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公司实控人、董事长胡鹍辉个人独资企业普惠投资发行债券募集资金2.5亿元,用于受让公司9.12%的股份。该债务将于2022年6月至7月到期。如果未来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将有可能导致其所持公司股权被处置,并且影响其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胡鹍辉今年29岁,于2018年7月履任亚辉龙董事长一职。
□本报记者吴科任金一丹
新冠病毒检测产品收入大增
招股书显示,亚辉龙是一家体外诊断产品提供商,主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主的体外诊断仪器及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部分非自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
亚辉龙在招股书中称,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司基于成熟的化学发光技术平台、系统化的研发解决方案以及上游原材料开发的技术积累,自主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核心原材料及IgM抗体、IgG抗体的化学发光检测试剂,可满足各级医疗机构对新冠病毒检测、治疗监测、预后观察的需求,为核酸检测的重要辅助手段。同时,抗体检测能对用户进行持续的免疫力监控,支持后续新冠肺炎疫苗研发工作。
上交所要求亚辉龙结合销售收入和在手订单情况,针对招股书中提到的“2020半年度财务数据及2020年1-9月预计财务数据较2019年同期均有较大增幅,主要系公司新冠病毒检测产品的海外销售贡献较大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
亚辉龙回应称,2020年上半年,公司基于化学发光法的新冠抗体检测试剂在海外销售较好,实现销售收入5917.52万元,成为公司收入增长的主要构成部分。新冠病毒检测产品的境外销售快速增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使得货币资金增加较多,同时存货亦有所增加。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12.47亿元,较2019年末上升15.96%。此外,由于2019年同期自产业务销售收入基数较低,加上2020年上半年终端在用仪器数量大幅增加,2020年上半年,非新冠产品收入增加4097.39万元,同比增长21.62%。
尽管新冠抗体检测试剂为亚辉龙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增长,但亚辉龙表示,由于抗体检测试剂是核酸检测试剂的辅助及补充,截至目前并未大规模使用,对公司业绩提升相对有限。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被控制以及新冠病毒检测产品价格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其对公司的收入贡献可能减少,该部分收入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
实控人存大额个人债务
上交所还对亚辉龙招股书中提到的“实际控制人胡鹍辉存在大额个人债务”进行了问询。亚辉龙回应称,2019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鹍辉个人独资企业深圳普惠众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普惠投资”)发行债券募集资金2.5亿元,用于受让公司9.12%的股份。普惠投资将于该债券发行成功之日起三年一次性还本付息,即该债务将于2022年6月至7月到期。因此,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日,胡鹍辉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尽管目前实控人上不存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亚辉龙在回复中还提到,如果未来胡鹍辉相关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将有可能导致其所持公司股权被处置,并且影响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
招股书显示,截至2019年12月27日,胡鹍辉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亚辉龙43.6%股份,普惠投资持有9.12%股份,是公司第二大股东。据了解,2019年3月26日,经亚辉龙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原股东阳辉、刘清波、尹金将其合计持有的共2480.03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普惠投资等股东,普惠投资借此机会进入亚辉龙。
此外,上交所还要求亚辉龙对一辉龙、和一商贸所涉单位行贿犯罪刑罚的执行情况,相关犯罪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进行说明。
亚辉龙表示,一辉龙、和一商贸所涉单位行贿犯罪刑罚均已执行完毕,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销售人员、胡德明均不存在犯罪记录,上述单位犯罪事项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公司公告显示,一辉龙、和一商贸均为实际控制人胡鹍辉之父胡德明实际控制的企业。2004年至2012年期间,一辉龙、和一商贸、胡德明及刘清波在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为使相关医院能优先采购其公司代理的检验设备,违反国家规定向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33.5万余元。2011年,东莞市中医院在采购医疗设备的过程中,和一商贸总经理阳辉请托东莞市中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莞市中医院采购和一商贸代理的医疗设备提供帮助,向相关医院工作人员行贿合计95万元。
2013年10月11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辉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一辉龙法定代表人胡德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辉龙副总经理刘清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胡德明和刘清波的刑事处罚已分别于2014年5月18日和2014年10月24日执行完毕。和一商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5万元;阳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阳辉所涉刑事处罚已于2020年5月9日执行完毕。
一辉龙及和一商贸业务收缩前,主要从事贝克曼品牌深圳、东莞地区的代理业务。自2013年开始,由于涉及刑事犯罪,这两家公司陆续开始进行业务收缩并逐渐停止经营,均于2020上半年注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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