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020年8月18日,延安必康(维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安必康,证券代码:00241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延安必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陕西证监局已经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延安必康维权入口)
经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陕西证监局认为,延安必康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陕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延安必康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60万元罚款。
2020年3月26日,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正在开展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诉讼登记,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且在2020年3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章祥兵律师声明:
1、上述索赔诉讼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2、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5、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办理索赔诉讼登记,应向律师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延安必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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