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8宗违法遭罚3920万 重庆一支行长遭终身禁业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0-08-31 17:38:19


原标题:建设银行8宗违法遭罚3920万 重庆一支行长遭终身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35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存在以下8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支行原负责人擅自为同业投资违规提供担保并发生案件

(二)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提供土地储备融资

(三)逆流程开展业务操作

(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

(五)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

(六)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七)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隐性担保

(八)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建设银行处以罚款合计3920万元。

张杰时任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行长,对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利用伪造授信文件违规提供担保;利用未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提供担保两宗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希时任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对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未能有效确保同业业务规范运作,存在管理缺位,所辖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发生同业业务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未能有效识别风险,存在监督失职;屡查屡犯,对监管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三宗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蔡莉时任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对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未能有效确保同业业务规范运作,存在管理缺位,所辖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发生同业业务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未能有效识别风险,存在监督失职;屡查屡犯,对监管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三宗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今日,建设银行股价轻微下跌。截至今日收盘,建设银行报6.20元,跌幅0.16%,成交额7.70亿元,换手率1.29%。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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