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存款变局:不规范创新产品压降,结构性产品保底收益自律
存款创新产品、结构性存款以及贷款和信用卡年化明示利率继续成为金融机构被考核重点,并迎来定量考核。
9月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下称“利率自律机制”)发布的《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下称《办法》)显示,“定价行为”指标今年的考核权重由2019年的30分大幅提升至45分,且项下新增了存量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度、不规范的存款创新产品压降情况2项考核指标。
其中,存量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度主要考核参评金融机构存量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情况,考核期为今年二季度和三季度;而不规范的存款创新产品压降情况主要考察参评金融机构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的创新产品压降计划的执行程度,考核期为今年二至四季度。
《办法》显示,压降计划以各金融机构今年1月已报利率自律机制的版本为准,评分标准为:实际压降比例大于或等于计划压降比例两倍,或达到100%得100分;实际压降比例小于计划压降比例两倍,且大于或等于计划压降比例得60分(含)至100分;实际压降比例小于计划压降比例0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事实上,自去年底监管部门关注靠档计息的存款创新产品以来,不断有银行开始下架此产品,且截至8月底仍有银行在计划“清退”。
“‘定价行为’4项子指标评估结果同时运用于当季度的宏观审慎评估和下一次合格审慎评估(或年检),4项指标得分为前四个季度的平均分;合格审慎评估(或年检)所对应的前四个季度,任意一次出现定价行为评估不合格,则此次合格审慎评估(或年检)直接不通过。”《办法》显示。
同时,《办法》还规定,若存量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度、不规范的存款创新产品压降情况或竞争行为不合格,则该季度定价行为评估直接定为不合格。
除上述指标外,《办法》还对结构性存款、贷款和信用卡年化明示利率、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行为也有相关考核要求。
在“竞争行为”(“定价行为”4项指标之一)项下,《办法》显示: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上限不高于普通存款自律管理上限,即国有大行和其他银行分别不高于存款基准利率的1.4和1.5倍,违反该自律约定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新开办违反自律约定及相关要求的存款创新产品的扣100分;自今年3季度起,未能按照有关要求明示贷款、信用卡分期、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年化利率的,视情节严重扣10分-30分;自今二季度起,经举报并核实存在通过协同行为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行为的扣100分。
“上述扣分行为由全国性和省级自律机制分别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和辖内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过程中各类不当竞争行为进行核实,经查确实存在的,进行扣分。”《办法》明确。
与此同时,在“各项存款付息率偏离度”考核项下也对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存款创新产品等有所约束,这些存款存款付息率偏离度在参评机构中的标准差越大,得分越低。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利率自律机制开通微信号介绍称,其成立于2013年9月,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利率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在各地设有省级利率自律机制,接受央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表示将“着重在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规范存款创新产品和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作者:李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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