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说案丨持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应低于四倍LPR?平安银行起诉24%利息被驳回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央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消息一出,各方都很关注。持牌金融机构一直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未来是否会要求低于这一上限?
8月27日,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引起了关注。原告为平安银行,被告为借款客户洪某。判决显示,平安银行起诉洪某索要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即年化利率24%,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传良律师认为,不论是从目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环境,还是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24%还是4倍LPR,都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也是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
法院仅支持四倍LPR利率
判决书显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辉道向原告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合同约定,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后,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不过对于逾期利息认为过高。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金融借款利息均需低于4倍LPR上限?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传良律师表示,上述判决书为一审判决,还未过上诉期,并未生效。而且有消息称平安银行已经上诉。二审是何结果现在还不好妄下论断。
马传良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本案还应该关注的是受理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规定”)第32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只有本案是在规定发布(8月20日)后新受理的案件,才能适用4倍LPR。
从判决书看,本案是7月14日起诉、8月27日开庭审理,按一般经验判断,8月20日后受理的可能性较小。如果是8月20日前受理,则不应适用新的4倍LPR的上限,而应适用24%的老上限。
当然,目前部分法院实践中存在正式受理前加设预立案程序,待调解、速裁无果后才正式收费立案的情况,如果本案亦是如此情况,很可能正式立案于8月20日后,导致审判庭法官只能适用新规4倍LPR上限。这其实涉及到对规定第32条中“受理”一词的理解。如果认为受理是指正式交费、立案,则该判决适用4倍LPR无错。但是,由于预立案是法院单方主导的行为,原告在7月14日即递交起诉材料,法院也接收并开始预立案审理,由原告承担自己无法控制的程序导致的实体权利受损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预立案程序导致的起诉与正式受理期间的程序、实体风险如何处理,是一个值得关注,也期待司法机构能够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也要适用4倍LPR的上限?
马传良认为,司法解释第1条很明确的表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单纯字面理解,银行是不应该适用规定的4倍LPR上限的。
但(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早已明确:“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其理由为“就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而论,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因此,在马传良看来,不论是从目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环境,还是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24%还是4倍LPR,都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也是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
马传良认为,业界的顾虑更主要在于,罚息、违约金都要计算在内的话,如何制约、惩罚不守信、恶意逃债的债务人?马传良律师建议,司法实务中是否能考虑债务人违约情况区别对待,比如逾期超过半年或1年的债务人,罚息、违约金不计入4倍LPR的考察区间,在融资负担和诚信风险间取得动态平衡。
(作者: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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