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计成交近30亿,非法获利1.1亿,女基金经理因“老鼠仓”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今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老鼠仓”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玉、其父亲蒋某,由王某玉、蒋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利用该信息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近30亿元,非法获利约1.1亿元。
最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4亿元。
非法获利约1.1亿元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蒋某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间,担任某基金公司发行的行业精选基金经理,对该基金买卖股票拥有决定权。
期间,蒋某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玉、其父亲蒋某,由王某玉、蒋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利用该信息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约29.96亿元,非法获利约1.1亿元。
记者注意到,此次判决其实是二审判决,该案最早于2019年6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一审判决,彼时法院判定:
1、被告人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一千四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六万二千五百零九元七角二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3、未随案移送的本案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不过一审之后,蒋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进行了二次审理。
并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对被告人蒋某的定罪部分和罚金刑部分、第(二)项中对扣押在案违法所得处理部分及第(三)项;
2、撤销对蒋某主刑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中对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部分;
3、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4、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356.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与父亲、丈夫一起讨论股票
记者注意到,该案涉及金额之大,近年来少见,那么蒋某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
蒋某供称,其于2010年3月份开始在某基金公司工作,7月正式担任基金经理职务。
过了几个月其父亲跟她说手里还剩了一点钱,并把钱放在了二女婿黄某1的证券账户内进行炒股,其没有制止。
在其任职期间,其父亲有时会问她有没有好股票,她就会推荐几只,有时怕他记性不好,还会把股票的名称写在纸上给他。推荐的股票有亚厦股份、金螳螂、碧水源、蓝色光标、大华股份、歌尔声学等几十只股票。有时其父亲身体不好,或者外出旅游时,会把黄某1账户交给丈夫王某2代为操作。
王某2也供述,蒋某任职期间,在家经常和其讨论股票,说一些她自己看好的股票,说一下对个股的研究、调研情况以及看法。蒋某回家经常带着行业精选基金当日的持仓明细,其能看到,也会和蒋某交流公司为何会买某只股票。
另外,蒋某去外地出差调研时,王某2会问她去哪家公司。调研回来后,也会和蒋某交流调研情况。蒋某经常将公司的电脑和资料带回家,其都可以查看,包括她们公司基金的持仓明细,都没有回避。
文书还显示,在蒋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其丈夫王某2没有正式工作,大部分时间都是协助其大哥王某1做股票。王某1手中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有陈某1、罗某、杨某1、贠白某、杨某2茹、胡某、林某等(以下简称账户组)。
王某2还表示,2012年年底,其一家三口去美国时,蒋某曾发现其晚上起来操作股票,其说帮王某1看几个账户,她非常不高兴。
一审判决时的文书记录也显示,近30亿的成交金额和获利1.1亿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其中主要的成交额和获利就来自于账户组。
具体来看,蒋某1、王某2使用黄某1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89只,累计成交金额约2.5亿元,非法获利534.3万元;王某2等人使用陈某1、罗某、杨某1、贠白某、王某5、杨某2茹、胡某、林某等8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7.5亿元,非法获利1.08亿元。
有期徒刑改为五年
虽然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投案。
但一审法院指出,经查,蒋某主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了将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告知其父亲蒋某1进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实,但对于指控的其他主要犯罪事实至庭审时均一直予以否认,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依法不成立自首。
最终,二审法院也认可一审法院的理由,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从最终的判决来看,在量刑方面,一审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审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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