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双米”专利诉讼车轮战落幕 极米科技3000万元代价扫清IPO障碍
日前,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007.SH,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已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签署《专利许可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光峰科技同意授权极米科技在协议存续期间实施指定专利,极米科技分五年每年向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光峰科技与极米科技展开战略合作,极米科技将借助光峰科技研发技术力量研发其激光超短焦投影产品,优先从公司采购一定金额的核心部件产品,战略合作期为5.5年,并一次性支付NRE费用(Non-Recurring Engineering,一次性工程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这意味着,此前双方持续3月的专利诉讼车轮战,暂时画上了句号。
专利诉讼迎来和解
早前6月2日晚,科创板首批上市公司光峰科技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就与极米科技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极米科技旗下两款明星智能投影产品Z6和Z6X所采用的相关技术方案涉及侵权峰米科技所拥有的“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技术专利。
随后,极米科技火速提起反诉。光峰科技其后再对极米科技招股书中全部16项发明专利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彼时,极米科技刚于5月8日获得科创板IPO受理,6月1日进入问询阶段,“双米”专利之争随即引发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极米科技科创板IPO进展目前仍处于“已问询”阶段,最新更新日期是7月29日,披露了第一轮问询回复。
根据7月29日披露的第一轮问询回复,极米科技在招股书“重大诉讼风险”中补充披露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主要系光峰科技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诉发行人(被告一)及极米视界天津第二分公司(被告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峰米科技以发行人制造的Z6系列型号投影仪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光峰科技作为专利权人且已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峰米科技使用的ZL201110086731.9号发明专利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Z6系列型号投影仪,并立即销毁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合计4600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件尚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能排除公司败诉并因该案件被索取赔偿的可能,如若败诉,亦存在法院判决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涉案产品的可能,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极米科技表示。
此外,针对光峰科技对极米科技16项发明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事项,截至2020年7月27日,极米科技已收到10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光峰科技提出的其中10项发明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
如今3个月过去,双方从多轮专利战走向握手言和。
此前双方进行了多轮专利诉讼,为何最终选择和解?
“光峰和极米科技之间和解,均是基于双方共赢的立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的。” 光峰科技9月9日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光峰科技作为科创型企业,坚定用知识产权保障多年技术研发成果,但公司也一直秉承开放合作的态度,与同行共谋发展,共同促进行业前行,而极米科技与光峰科技双方将秉持产业优势互补、科研与生产合作的理念,围绕激光超短焦核心部件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有利于双方深度整合科研与销售资源,共同探索激光显示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双方的专利之争以和解的方式结束,对极米科技来说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扫清了IPO过程中的障碍?
对此,极米科技9月9日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双方已经对该诉讼达成一致,该诉讼对极米科技IPO进程无实质性影响。”
极米科技释疑“科创属性”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采访了解,双方的专利诉讼从去年12月就埋下了伏笔。
光峰科技向记者提供的沟通过程显示,2019年12月18日,光峰委托律师事务所,就极米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激光电视产品及投影仪产品涉嫌侵犯光峰科技专利权的事宜,发送纸质律师函给极米(公证送达),并在律师函中列明了极米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及其所侵犯的逾30件专利的专利信息。据邮件信息显示,2019年12月19日极米签收该律师函。
记录显示,此后双方多次进行沟通。4月23日,极米提出给予100万的使用费的方案。
目前的合作方案所付出的使用费,则远比彼时提出的方案多。
根据9月2日公告,光峰科技同意授权极米科技在协议存续期间实施指定专利,极米科技分五年每年向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此外,光峰科技与极米科技展开战略合作,极米科技将借助光峰科技研发技术力量研发其激光超短焦投影产品,优先从光峰科技采购一定金额的核心部件产品,战略合作期为5.5年,并一次性支付NRE费用(Non-Recurring Engineering,一次性工程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这是否也意味着极米科技承认此前诉讼所涉及的相关专利存在问题,需要向光峰科技支付专利使用费?
对此,极米科技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回复称,“本次极米科技与光峰达成和解,是双方认为合作互利优于长期诉讼僵持。此外,本次合作是双方基于长远发展战略及对用户服务理念等方面达成一致的商业合作,双方将秉持产业优势互补、科研与生产合作的理念,围绕激光超短焦核心部件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
市场上也有声音据此质疑极米科技的科创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
对此,极米科技也回复称,“公司主营业务是智能投影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围绕智能投影的配件产品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公司专注于智能投影领域,构建了以整机、算法及软件系统为核心的战略发展模式。”
“从主营业务、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等方面,公司与科创板的科创属性较为契合。”极米科技表示。
(作者:周莹 编辑:罗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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