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自2020年10月9日起实施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0-09-15 09:40:07


北京规范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宋亦桐)北京将设立“三档”基础裁量阶次,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9月14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对涉及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自2020年10月9日起实施。

具体来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基准》显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其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北京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若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处罚金额较小,不再划分裁量阶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基准》中也提到,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要求,发布了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文件,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现执行期已满。

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基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一)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分析认为,该文件主要是对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有一定的罚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积金的缴存范围,说明公积金目前仍是政府保障居民购房的重要途径。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北京此次出台的政策其实是对一些小微企业、互联网流动性比较高的企业进行督促,而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具有非常好的意义,能够规范此类企业缴存保障职工的一些权益。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体现了北京地区对公积金管控的导向,进一步规范从而支持住房发展,也能够形成更好的金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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