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导演毕志飞诉豆瓣网侵权一事有了新进展。
2月18日,澎湃新闻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2月14日,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8)京0105民初17678号,原告为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实传创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毕志飞。被告为“豆瓣网”所属的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豆网公司)。
影片《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是一部实传创公司出品,实传创公司法人毕志飞自编自导的电影。该片于2017年9月22日在国内上映,目前在豆瓣App上的评分为2.2。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实传创公司称,因在上映当日遭遇被告“豆瓣网”平台锁定评分为2.0分,造成影片被公众误认为是极烂的电影,导演是极烂的导演,影院减少排片或者不予排片,公众不去观看,并出现大量谣言诽谤,导致被迫撤档,给实传创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此外,影片上映当日,遭遇锁分后,实传创公司多次与豆网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得到任何详细、有说服力的回复,影片及导演在被告平台上遭遇持续攻击。涉案电影票房230万,豆瓣网平台有4万多的评论,且评论内容多与事实不符合。许多网络评论者造谣、传谣以污蔑、侮辱性的言语对涉案影片和人员进行诽谤,被告豆网公司作为管理平台,未尽审慎审查和管理义务,严重侵犯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豆网公司就《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电影影片公映首日16个小时被锁定评分2.0事宜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豆瓣网及其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豆网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000元。
而被告豆网公司则称,不同意实传创公司的诉讼请求。豆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豆网公司从未锁定涉案影片的评分,豆瓣的电影评分是动态变化的,不存在“锁定”机制;实传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豆网公司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提供中立的影评服务,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主观并无任何过错。
豆网公司称,豆瓣网电影评分的主旨和原则是“尽力还原普通观影大众对一部电影的平均看法”,为此豆瓣电影评分以“一人一票”的形式,采用大众评分的简单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出总评分,没有权重差别。为保证评分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计算总分时评分系统会过滤掉“非正常评分”,主要包括评分行为被系统判定为操纵、水军、评论内容违法违规,不在有效期内(主要指公开放映前)的评分,以及评分的用户账号信用不足等情形。涉案影片的评分是由网友根据其对影片的评价自行打分形成的分数,且评分系统会定期自动重新计算,纳入最新评分意见。若出现“给影片打了5星,但评分没变”的情形,则是因为打分行为被判定为非正常评分,或者评分变化值过小,而未予显示(豆瓣评分精确到10分位)。因此即便涉案影片在某一时间段评分未发生变化,也不能证明豆网公司锁定评分。
另外,豆网公司表示,涉案影片的评分及评论均是用户行为结果,该公司的行为与实传创公司的社会评价或名誉是否改变不存在因果关系。除豆瓣网用户外,多数公众均认为涉案影片质量不高。在公众的判断方面,只有部分公众会使用豆瓣网或参考豆瓣网的评分评论,该评分并不决定公众对涉案影片的认知。影片排档是由各影院根据诸多因素决定的,而其中重要的因素即是影片的质量以及影片本身能否吸引观众为观看而进行消费,涉案影片的多次撤档与豆网公司并无关联。原告作为涉案影片的出品方应接受大众对影片的客观评价。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豆瓣网作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作品评分网站,其设置一定的反水军规则属平台运营的合理需要,豆网公司陈述的判断规则虽确存在一定不完善之处可能会错误排除部分真实评价,但在无证据证明豆网公司存在恶意诽谤、诋毁损害名誉、信用等情形时,该规则是否合理应当留由社会公众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信任依此规则所得出的“豆瓣评分”,一般不应认定构成对被评分作品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就实传创公司主张2017年9月22日16时许在毕志飞投诉后涉案影片的评分两次发生变化足以证明此前电影遭到锁分一节。该院认为豆网公司对于影片评分变为2.7分所作解释虽存在一定巧合之处,但与《豆瓣电影评分八问》中“每过若干分钟程序会自动重跑一遍,把最新打分的人的意见包括进来”的介绍一致,有一定合理性。因此该评分变化不足以达到证明豆网公司存在锁分行为的高度盖然性,应由对豆网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实传创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就涉案影片评分变为暂无评分一节,豆网公司在接到影片导演投诉后对影片评分暂作隐藏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平台义务的恰当行为,该院对豆网公司的抗辩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实传创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豆网公司存在锁定评分等刻意诽谤、诋毁实传创公司名誉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就其诉求不予支持。
该案一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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