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金融》|李东荣:监管科技在数字金融领域的应用
作者:李东荣 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
来源:《中国金融》2021年第4期
近年来,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应用于金融活动的温度与日俱增,不仅与业务场景深入融合,而且也多方服务于监管场景,充分彰显了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价值和旺盛生命力。然而,科技虽同质中性,带来的风险挑战却可能多端。因此,如何运用经济适用且高效率的监管科技手段去识别、发现以及预警数字金融发展中的相关风险,业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面临的新课题。
监管科技建设应顺趋势探规律
人类金融发展史,可以说就是技术元素不断融入并持续推动金融创新的过程。随着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日趋深入,金融创新趋势不断加快,新的业务模式及应用场景层出不穷,“技术+场景”的应用经验也进一步积累。数字金融发展进程中所呈现的渠道化、场景化、智能化都与技术的深入融合有直接的关系,并且这种“技术+场景”的经验积累并未仅仅局限在金融领域,跨界融合与应用的实例比比皆是。比如,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机构研发了智能语音对话机器人、防控筛查规则模型、AI测温系统等多项产品并被广泛应用。会员机构具备的技术优势显著加强了其连接多场景的能力,而这一科技驱动的数字金融发展趋势也对加快监管科技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金融创新态势日益迅猛的背景下,前瞻性思维和预见性策略对于监管科技建设尤为重要。通过监管科技实践主动探索新的金融监管模式,有利于及时发现业务的新情况和异常点。无法否认的是,历次金融创新都走在了金融监管的前面。一旦监管过于滞后,就会导致金融发展失序和金融风险积聚。因此,遵循数字金融发展趋势推动监管科技建设,着力缩短创新与监管之间的距离,是一国数字金融发展布局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顺应数字金融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在千变万化的金融现象中探索运行规律也是监管科技建设的必由之路。考虑到宏微观因素对金融活动影响的复杂多变性,对数字金融运行规律的把握就必须具有动态和全局思维。只有充分研读并及时全面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标准,结合技术变迁、场景融入、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才能发掘出数字金融活动的运动轨迹和运行规律,准确捕捉到风险线索。一般来说,法规政策是开展数字金融业务需要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建设监管科技的行动指南。对法规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将考验监管科技建设者的宏观把握能力,比如,对某条监管规定的理解,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会存在一定偏差,而对此理解的准确度与完整度、执行过程所掌握的尺度和分寸,都会使监管科技产品的功效千差万别。对技术性能、业务场景的了解程度直接决定了监管科技的发力点精准与否。尽管数字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但与技术手段和各类场景深度结合后,其本身的运行规律就会发生一些变化。比如,技术融入一方面改变了金融服务形式,优化了业务流程,提升了从销售到使用的便捷性;但另一方面,其带来的风险叠加也会冲击业务运行路径,比起原有的单一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增加了技术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保障要求。连接场景固然可以创造新的业务模式,但是也会带来跨业态下的业务混合风险等。鉴于数字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平衡点会动态变化,监管科技建设必须基于全局化、全景化、动态化、生态化的高标准,才能发挥实质功效。
监管科技建设应防风险促发展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既是金融监管的职责所在,也是监管科技需要实现的重要功能及主要任务。客观来看,经济活动中的金融风险与生俱来,贯穿于整个人类金融发展史,无论数字金融如何创新、技术怎样变革,金融风险始终不会消失,其表现形式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反而会更加复杂和隐蔽。为此,在监管科技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风险防范功能,对于不同的风险类型采用不同的发现识别手段,多措并举完善监管科技的风险监测功能。具体来看,监管科技的应用范围较广:针对各类金融业务经营风险,监管科技可通过对底层数据的规则化分析,及时高效地穿透业务表面,发现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线索,为防范化解风险提供有力保障;针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突破安全底线和践踏道德底线的非法金融活动,监管科技可根据关键词库对互联网公开数据进行搜索排查,避免这类非法活动引致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历史证明,防风险和促发展并不相悖,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前提,而后者是前者的基本目标。监管科技应发挥好抑制伪创新和保护真创新的作用,既要防范和化解好潜在金融风险,又要促进数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当前数字金融方兴未艾,应客观看待金融风险,既不能听之任之,放松警惕,任由风险滋生蔓延;也不可因噎废食,矫枉过正,放弃创新探索。在监管科技的建设过程中,要学会用辩证思维看问题,全面评估和认识金融创新,既要从风险面来考量创新益处,也要从创新点来识别风险度数。要善于甄别和保护真正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创新行为,尽量避免其因未得到有效保护而导致公众福利损失,这是监管科技的应有之义。此外,理想的监管科技产品,一方面可以有效服务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为其开展分析研判及发现识别金融风险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其更好地完成防范风险的使命;另一方面也应具备服务从业机构的功能,为从业机构提供前置化的合规性指导,帮助其不断优化金融产品性能,提升自身合规水平,进而实现行业整体提质增效促发展的目标。
监管科技建设应降成本提效率
监管科技建设不仅要强化产品功能,同时还要做到经济适用。当前,伴随着数字技术与业务场景的不断融合,金融业务规模迅速增加,风险表现形态愈发隐蔽繁杂,给金融风险的识别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特别是在数字金融领域,业务(机构)规模化、用户广泛化、交易频繁化等一系列变化,如果依靠同比增加的人力监管数量来应对难免会捉襟见肘,既不现实也不科学。缺少经济适用的科技手段加以辅助,金融监管将难以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数字金融发展局面。在此背景下,监管科技逐渐受到各国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视,并在合理运用前沿技术赋能金融监管、替代或减少部分重复性人力劳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推进。实践证明,使用成本适宜的监管科技产品所形成的优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有着积极作用。比如,在无需投入人力和财力进行开发的前提下,采用已有的监管科技成果,可有效缓解部分地区金融监管面临的研发经费有限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监管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将摊薄产品的研发成本,有益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市场良性发展。
另外,提升金融监管效率也是检验监管科技实际效果的应有准则。合理的监管科技产品能够较好地辅助人力监管,有效减少一般性、重复性人力监管的工作量。比如,针对标准化材料类申报,运用监管科技产品可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的格式不符、错字歧义等问题,于较短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查核验,从而极大地减轻了人力初筛工作。监管科技还有助于弥补监管空白,在人力监管难以穿透或覆盖的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同时,监管科技可发挥优于人工排查的功能优势,利用其内置的技术模型发现隐蔽的风险线索,为穿透式监管提供有力支持。比如,部分模型中所运用的人工智能算法,在开展数据分析及风险相关性识别时,较人工识别及解析风险线索具有明显的优势。特别是面对当前海量的数据信息和互联网平台,运用适合的监管科技产品可以解决“大海捞针”的问题,并进一步捕捉到信息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及规律性。但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科技本质仍然是人力监管经验的工程化,技术转化路径的选择依然取决于监管经验的积累。尽管监管科技可在某些领域大放异彩,但它终究还是人力监管工作的一种辅助,其作用在于提升相关业务监管或风险监测效率。
当前,国内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正全面加快,特别是得益于基础设施更完备、业务场景更丰富、市场规模更庞大等比较优势,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一直位居世界前列。然而,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当只看市场发展,罔顾风险防范。尤其在数字化进程快速推进的当下,利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效率和促进市场规范运行,既是顺应数字金融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科技驱动下监管智慧及经验的工程转化。对此,我们应凝聚政产学研各方力量,努力推动监管科技在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的相关探索与应用,全面提升数字金融监管质效,确保数字金融行稳致远,打造数字金融中国模式,为全球数字金融健康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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