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陆续收到赔款 ST抚钢索赔持续征集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1-02-20 16:38:58


自2020年12月份以来,参与ST抚钢(维权)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索赔的投资者陆续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后,ST抚钢须对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部分投资者认为一审判赔比例较低,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未提起上诉的投资者,大部分已在春节前收到ST抚钢支付的赔偿款。(ST抚钢维权入口)

投资者陆续收到赔偿款

齐程军律师团队代理的ST抚钢维权案件中,2020年6月首批起诉的案件目前已审理终结,投资者已拿到赔款。而2021年1月第二批起诉的案件目前已缴纳诉讼费,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

当初很多投资者都以为官司打不赢,没想到现在终于拿到赔偿款。虽然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比例并不满意,但在牛年春节前夕拿到钱,大多数人还是很高兴的。

大约三年前,也就是2018年1月31日,ST抚钢突然爆雷。公司公告称自查发现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自当日起,股票开始停牌。等到ST抚钢再度复牌时已是2018年9月21日,因巨额财务造假和出现债务违约,ST抚钢股票连续18个跌停,股价从停牌前的5.5元/股最低跌至2.08元/股。交易数据显示,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6日,ST抚钢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中的最后五个交易日里,被集体“闷杀”的投资者趁着“开板”疯狂出逃,5个交易日共计成交2亿余股,换手率超过18%,近两成投资者悲惨“割肉”出局。

有些投资者的股票在ST抚钢暴雷之后就一直没动,没想到ST抚钢重整成功后,公司业绩大幅改善,股价也一路走高,忍了三年,现在持有的股票已经盈利,公司给的赔偿款也已拿到手。

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存争议

沈阳市中院判决书显示,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在确定投资差额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时,应当将虚假陈述之外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投资者损失排除在外。结合相关测算结果,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影响为83%,ST抚钢应对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因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破产重整债权,应参照重整计划制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对于沈阳市中院做出的判决,有投资者和参与本案的律师认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过高,赔偿比例过低。

齐程军律师认为沈阳市中院在ST抚钢一案中系统性风险比例认定过高,在计算系统风险的时候,沈阳市中院只选取同期跌幅最大的申万钢铁板块指数进行比对,大盘指数上证综指都没有选取。而且ST抚钢产品是军用特殊钢,和普通钢铁完全不同,用申万特钢板块指数(同期跌幅15%)和军工指数(同期跌幅14%)关联性更大,也更科学准确。此外,齐程军律师还认为此案中评估系统性风险一刀切,过于简单粗暴。

由于每个投资者交易情况不同,因此目前评估系统风险时都是对每个原告用计算机进行单独评估,准确科学。大部分原告在2018年10月跌停打开时就卖出了,沈阳市中院却将系统风险计算到了2019年8月初。

ST抚钢财务造假具有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特点,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其所代理的以往案件中,上市公司赔偿比例大多在50%以上,ST抚钢一审获赔比例为17%,大多投资者表示该比例过低。

投资者保护愈加深入

近几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加大对虚假陈述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方面出现显著的积极变化。

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从立法层面为投资者提供坚强后盾。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齐程军律师表示,此外,法院的审理和结案方式或将有所调整,“电子卷宗+合并审理+批量结案”以及示范判决机制,可能成为审理模式调整的尝试方向。与此同时,法院也在精细化审理的趋势上更进一步,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等问题有更加明确、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认定。

除了法制层面越来越全面,投资者维权也很便利。投资者仅需提供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公证书,专业的律师会对可索赔金额进行核算,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律师会准备好委托手续等材料给投资者签字,其余事项均可由律师代为处理,完全不用担心索赔过程的繁杂。

齐程军律师表示,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ST抚钢股票,并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符合索赔条件,目前所持股票盈利的投资者也不排除在外,ST抚钢索赔案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12月11日,目前还未提出维权索赔的投资者应当尽快参与进来。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齐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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