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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樊立、樊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年3月2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樊立、樊志持有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股份比例累计减少6.98%。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6月1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作为持有立方数科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樊立、樊志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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