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规即将实施 涉及保险、教育、消费快来看看吧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时间:2021-02-27 17: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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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全国性法规

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此外,修正案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量刑中删除了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由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同时延长刑期,相同的犯罪情节,原来量刑在3至7年,修正案延长至3至10年。

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与重塑

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企业取名更自主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6条,其中明确,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必要时老师可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强化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不合理收费将被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

地方性新规

北京: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

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限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严格禁止“长收短付”,强调住房租赁企业收、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

兰州:四种情况下 直管公房不得出售

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即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是指在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此次公布的《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规定,在四种情况下,直管公房不得出售:

(一)房屋无所有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

(三)列入征收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江苏:江苏自贸试验区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九章73条,对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服务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设计和全面规范。主要呈现了切实保护和鼓励制度创新、大力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积极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等特点。

杭州:浙A区域指标明起线上申请

据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消息,2021年3月1日起,《杭州市小客车“区域指标”和“浙A区域号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将正式实施。

“区域指标”可通过线上或窗口办理,“浙A区域号牌”则可通过“警察叔叔”APP全程云申领。2月28日起浙A牌照“区域指标”可线上申请,3月1日开始配置“区域指标”。3月1日起,区域指标开始配置。

浙江:《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即将实施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中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将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基础性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聚焦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两大支撑和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三大重点,创设一系列具体制度,规定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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