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古茶产品单一,曾陷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又有一家茶叶公司要登陆A股市场。
近期,普洱澜沧古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澜沧古茶”)预更新披露了招股说明书,拟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澜沧古茶的业绩主要来自普洱茶,但却涉及不正当竞争。
产品单一
据了解,澜沧古茶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茶叶企业,产品主要以普洱茶为主,按照原料和工艺不同可以具体分为生茶、熟茶和调味茶三大类。
2017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下称“报告期”),澜沧古茶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4975.43万元、29912.88万元、38046.72万元、18816.1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932.91万元、7559.45万元、8116.71万元、5906.15万元,业绩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其中,澜沧古茶销售普洱茶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3119.02万元、27476.74万元、35160.24万元、17949.93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93.36%、92.49%、92.99%、95.75%。
也就是说,澜沧古茶每年至少有九成的收入来自于销售普洱茶,产品较为单一。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澜沧古茶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5.56%、64.03%、61.94%、73.89%,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57.11%、57.14%、50.06%、62.05%。
可以看出,在上述时间段内,澜沧古茶的毛利率始终高于60%,且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虽然澜沧古茶的业绩及毛利率均表现良好,但其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却在持续下降。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澜沧古茶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0.31%、85.8%、87.35%、56.2%。尤其在2020年上半年,澜沧古茶的产能利用率还未达到60%。
经销商数量下滑
记者还发现,澜沧古茶的销售模式主要是以经销为主。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澜沧古茶通过经销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2565.07万元、25752.98万元、31837.07万元、16272.67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的91.12%、86.69%、84.2%、86.8%。
可以看出,澜沧古茶每年至少有八成的收入是通过经销所获。
对此,澜沧古茶表示,尽管公司与经销商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销商管理经验。但由于经销商数量众多、地区分布广泛,如果未来公司管理水平无法适应经销商数量及规模的发展,经销商在销售价格、客户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违反公司管理要求,将存在对公司品牌形象及销售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澜沧古茶经销商的数量似乎在下降。
报告期内,澜沧古茶的经销商数量分别为604家、753家、649家、626家。虽然2018年澜沧古茶经销商的数量增加了近150家,但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澜沧古茶经销商的数量均在下滑。
涉不正当竞争
记者还注意到,报告期内,澜沧古茶曾由“原告”变被告,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认为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眼查显示,澜沧古茶存在与黄兴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与蔡书玲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9年7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黄兴华与被告沧澜古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2月27日,黄兴华收到淘宝公司通知,澜沧古茶自行或委托其他人针对黄兴华淘宝店铺中销售的澜沧古茶陈皮普洱茶小青柑、大红柑等产品前后进行了共计七次知识产权投诉。澜沧古茶基于投诉的理由是真假比对,后来衍变成未生产过黄兴华销售的产品,认为黄兴华销售的产品为假冒、盗版产品,依据是公司所有的编号为11677764号的“澜沧古”以及编号为10546298号的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黄兴华进行了申诉且均成功,淘宝公司认定澜沧古茶的投诉不成立。
随后,澜沧古茶又于2018年3月12日以及2018年4月26日再次发起投诉,理由为购买鉴定为假货,淘宝公司因此对黄兴华作出删除链接、扣24分、限制店铺等处罚,导致黄兴华店铺信誉损失及巨大的利益损失。
但是黄兴华指出,其所销售的产品均来自于澜沧古茶的线下经销商,产品均系正品,具有合法来源,并非假货。同时,黄兴华在前几次申诉时,已经将合法进货的相关信息披露给二被告,淘宝公司已经认定原告黄兴华申诉成功,澜沧古茶也应当了解到黄兴华产品系正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事实,但是却谎称未生产案涉产品继续进行知识产权投诉,还进行购买鉴定认定假货,明显存在伪造鉴定报告的事实。
综上,黄兴华认为澜沧古茶的行为侵犯了黄兴华的合法权益,且双方之间的经营范围一致,具有竞争关系,澜沧古茶公司属于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黄兴华提起诉讼。
对于上述案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澜沧古茶明知其投诉依据不足,仍多次通过伪造、变造虚假投诉材料等方式进行投诉的行为属于恶意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同时,澜沧古茶的恶意投诉行为违法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黄兴华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正常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公司与蔡书玲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与上述情况类似。
对此,澜沧古茶表示,关于上述案件,于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依法提起了上诉;并就黄某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开设网店销售公司产品并使用公司品牌元素进行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了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网店所有人黄某已于2020年4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因此,法院已经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
澜沧古茶指出,目前,公司线上线下经销渠道均实行授权经营模式,未经公司书面授权,擅自在线上开设店铺售卖公司产品,并使用公司品牌元素进行广告宣传,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发现线上发生上述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公司均采取合法手段,坚决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记者发现,黄某撤诉的时间点,正是澜沧古茶IPO敏感期,至于黄某撤诉原因,则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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