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在提案中表示,从执法实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会有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包括银行、客户、供应商等)的协助,由此导致审计程序失效的案例。然而,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的利益相关方,往往因法律法规缺位而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前述意见,他建议,完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涉及上市公司资金池业务的监管。
首先,在行政责任层面,朱建弟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监管前置,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涉及上市公司的资金池业务时,应当查验上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确保资金池业务取得适当授权和完成信息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且未进行信息披露的,那么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为上市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他认为,另外,严格禁止商业银行将上市公司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账户的行为。否则,商业银行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其次,在民事责任层面,朱建弟建议,如果上市公司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且未进行信息披露的,那么商业银行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资金池协议无效,商业银行应当返还所归集的上市公司资金。如果商业银行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回复虚假询证函的,那么应当与上市公司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他表示,如果商业银行具体工作人员明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资金池业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仍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回复虚假询证函的,那么建议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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