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王建军: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
本报见习记者 解旖媛
“在经济发展新态势下,加大股权激励实施力度,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全球竞争力。”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
股权激励对提升员工归属感、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业绩提升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24日,沪深两市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公司已实施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2.12%。从业绩表现看,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合计为8582亿元,占实体行业公司净利润额的48.40%,平均每家实现净利润4.84亿元,高于未实施过股权激励实体行业公司的平均水平4.10亿元。
不过,王建军表示,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目前还存在两个不匹配。第一个不匹配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激励对象不行权则激励费用不可税前扣除,一方面,不利于鼓励企业设置更长的等待期,以构建长期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呈现出会计确认费用压力“前重后轻”、企业缴纳所得税额“前多后少”的现象,企业现金流压力较大。
对此,他建议,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由此,实现上市公司税前抵扣费用的时间点前移,减轻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现金流压力,有利于改善其税收体验。同时,在股权激励的整个期间,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实施所得税额多退少补,总体缴纳税额并未降低。
第二个不匹配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据王建军介绍,按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终止股权激励时需按可加速行权一次性确认激励方案涉及的剩余费用。上市公司在主动终止股权激励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并未获得股份,上市公司却仍需承担股份支付代价,且不能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与经济行为实质不符。
对此,他建议,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上市公司随意终止股权激励的作用,但也对因股价倒挂等情形终止本次激励以尽快推出新激励方案的公司构成了障碍。取消终止股权激励时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费用负担,有利于企业在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快推出新的激励方案。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