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直播访谈中谈及财务造假时表示,清除这些“毒瘤”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两项重要日程是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俗称“两高报告”。报告中提及严惩财务造假、操作市场等行为,释放对资本市场违法活动“零容忍”的高压信号。
过去的一年,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趋势下,监管处罚日益凌厉,“零容忍”成绩单亮眼。根据官方通报,2020年全年,证监会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办理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打击力度持续强化。
财务造假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刘贵祥在直播访谈中分享了一个案例:
有一家经营炒股软件的上市公司,在出现亏损后,实际控制人以各种方式粉饰财务报表,年度虚增利润1.2亿元。
证监会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对该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处以30万元罚款和五年市场禁入。这都是依法顶格处罚。
接下来的民事追责中,3819名投资者向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亿多元,经法院判决和调解最终实际赔偿3亿多元。
也就是说,公司财务造假1个多亿,赔了三个多亿的真金白银。这就是在资本市场违法的成本!
“客观地说,过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诸如康美药业等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 刘贵祥表示,针对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证券法和刑法专门进行了相应修订。
去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等犯罪的刑期,大幅提高了罚金刑的幅度。
“随着立法的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造假者必须付出的代价。”
“追首恶”让真正做坏事的人直接承担责任
刘贵祥介绍,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去年人民法院主要开展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通过“追首恶”,进行精准打击。
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高管人员的操纵下实施的。只有进行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因此,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更加重视“追首恶”,让真正做坏事的人直接承担责任。
二是对“看门人”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过罚相当。
在防范和抑制财务造假方面,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各类中介机构作为投资者的“看门人”,负责审核和验证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只有进一步压实“看门人”的责任,才能有效防止和抑制财务造假活动。
近年来,有一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履行“看门人”职责的时候打瞌睡,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需求,配合进行造假活动,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因此承受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在有些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造假活动,因为核查手段等限制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强调责任追究的过罚相当,责任与过错相一致,而不是采取一刀切,不问过错程度一律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三是制定集体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民事赔偿的震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31日发布依据证券法与民诉法的规定,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证券法关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这个《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再次向社会各界释放出人民法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始终秉持“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司法解释颁布后,杭州中院、南京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都已经开始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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