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数持续上升 证券虚假陈述案占比近半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1-03-16 20:53:22


原标题: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数持续上升,证券虚假陈述案占比近半

2020年涉案标的总额达1822亿元。

2020年,资本市场案件数量快速上升,案件辐射面也有所扩大。

3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在2020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相较往年,2020年法院受理案件总体数量多、类型新、标的额高、执行难度大。此外,案件涉及交易类型多,包括信托通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强行平仓、私募有限合伙人对赌、质押式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形态。

肖凯会上表示,当前金融开放与创新力度持续加大,资本市场治理力度加强,典型案例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提供稳定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占比近半

从发布会上介绍的典型案例来看,范围涉及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多个领域;案件涉及交易类型多,包括信托通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强行平仓、私募有限合伙人对赌、质押式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形态。

肖凯具体介绍道,2020年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全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7230件,审结7235件,同比2019年的6888件和6924件,分别上升4.97%和4.23%。收案的前三位是证券虚假陈述、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案件,分别占46.14%(3336件)、13.44%(972件)和8.20%(593件)。另外,新类型、大标的额案件不断涌现。全年涉案标的总额1822.22亿元,同比2019年的1591.26亿元增长14.51%,其中争议标的额最高的一起金融借款案件达47亿元。三是,案件执行周期长,执行难度高。被执行财产往往为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涉及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标的额大,执行财产种类多、分布广、处置流程复杂,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

例如,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中,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难以核定损失的问题提供了开创性的解决方案。由于证券市场上影响股票价格形成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甄别是否存在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原告损失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以及如何确定该些风险因素分别对原告损失的影响比例,一直以来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争诉最多的重点和难点。

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中,焦点是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问题。该案执行中明确,资管计划本身虽然因不是适格民事主体不能参与司法拍卖,但是其管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拍,在满足向法院充分披露竞买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于资管计划财产的,经法院审查同意,可以参与竞买。同时明确,对于担任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参与竞拍,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该资金来源于其管理的资管计划,则应将其竞买成功的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名下。

多个“首例”怎么判

2020年,案件审理中出现信托通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领域的行业首例。

例如,吴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件。

通道类信托是我国金融市场自发产生的交易模式,如何界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的责任边界一直以来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该案明确信托公司虽仅负事务性管理之责,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裁判观点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顺应宏观金融监管政策变化的大势,对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放任纵容违法募集、无视监管风控程序、随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严格追责,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同时也积极回应了投资者诉求,给予了受损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赔偿。

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是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该案是因2014年国际石油价格暴跌,客户为止损提前解除合约而引发的违约纠纷。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和国际惯例,确认了提前终止净额计算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对此类案件裁判具有一定指引作用。

面对日益复杂的案件形式,肖凯透露,上海金融法院将继续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市场规则,规范引领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准确适用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加强涉外金融法治与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重大举措的协调发展;此外,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稳定预期,努力使上海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优选地,为中外投资者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2020年目标的实现,上海进入建设具有更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金融中心新发展阶段。

对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建设,肖凯给出三点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对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条款重要性的认识,将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因素纳入交易成本分析,充分合理运用管辖权选择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伴随设立临港新片区等国家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重大改革措施的积极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新类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将不断出现,亟需统一裁判尺度,形成稳定的规则预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的一些涉及跨境金融交易的新类型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此外,要进一步构建更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案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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