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承诺制”激发投资活力(观象台)
刘志强
推行“承诺制”,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能够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让企业经营更自主、反应更灵敏、投资更顺畅
政府部门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企业按标准作出承诺后,即可自主开展项目设计、施工……近年来,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一些地区先行试点,力求用“一份承诺”取代“一摞审批”。随着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简化投资审批程序,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这项试点有望推广至更大范围。
作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推行“承诺制”有利于简化审批流程、提升项目落地速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有利于推动投资管理工作的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从而提升监管效能。
之所以能带来这些好处,是因为“承诺制”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投资成功,收益归企业所有,投资失败,“板子”也会直接打到企业身上。对于投资失策、违规经营的风险,大多数企业都心中有数、会主动避免。如果事前审批环节过多、管得过严,往往会束缚企业手脚、抑制投资活力。推行“承诺制”,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能够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让企业经营更自主、反应更灵敏、投资更顺畅。
当然,在事前审批环节简政放权,既有必要也有前提,那就是“放”的同时,在事中事后环节管得住、管得好,也就是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从这个角度看,推行“承诺制”,需要有关方面打出一系列“组合拳”。
首先,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全面、高效、约束力强的监管机制,将其作为“放”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行业秩序也越来越规范有序,为“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创造了有利环境。下一步,一方面要推动各级各类信用平台融合,把社会信用体系这张大网织得更密更牢,另一方面要注重结果运用,通过采取联合惩戒失信企业、联合激励守信企业、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打造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让诚实守信者切实得利、让言而无信者受到惩罚。
其次,事前环节不再审批,相应服务要跟上。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逐年缩短,民间投资积极性得到较大提升。但个别地方在“清单”之外仍暗设了一些投资的隐性壁垒,一些已经放开的投资领域也存在产业政策不稳定、安全标准不清晰等问题。只有将这些“路障”尽快清除,让企业对预期风险、应守规矩更清楚,才能最大程度提高投资热情与质量,也为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缓解压力、降低难度。
此外,让“承诺制”更快落地、持久见效,还要发挥好企业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企业家的重要素质。试想,如果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自觉地诚信守法、重信守诺,全社会的信用成本就会大为下降。这样一来,有关部门对投资活动采取的约束和监管措施也就有了进一步“瘦身”的可能性。
总体来看,包括“承诺制”在内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是激发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的关键举措,对于当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能发挥重要作用。期待有更多类似改革举措不断推出,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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