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人死亡11人失联!广西河池南丹县庆达公司“10·28”矿山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来源:中国煤炭报微信公号
2019年10月28日18时30分许,广西河池市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大坪村矿区锌银铅锑锡铜矿2#斜井井下通往相邻铜坑矿已封闭冒落带区域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1人失联。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庆达公司“10·28”矿山坍塌事故是一起有组织长距离非法越界进入相邻非本企业矿山已封闭的采空区盗采残矿,因采空区坍塌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铜坑矿已封闭的采空区冒落带范围内的445m水平二盘区北面的Ⅴ号盲空区顶板岩体发生大面积冒落、坍塌,导致从庆达公司大坪矿2#斜井进入越界违法区域的人员受到冲击波伤害以及石块掩埋。
间接原因:
1.庆达公司长期越界盗采。
2014至2019年,庆达公司大坪矿多次进入铜坑矿91号矿体采空区充填体上部采空区与Ⅴ号盲空区之间的冒落带影响区域内盗采矿产资源,2次被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仍拒不执行退回合法区域开采的指令,继续实施盗采。
2.庆达公司违法违规发包井下施工。
违法违规将矿山井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采空区危险冒落带影响区域乱采滥挖;弄虚作假、躲避政府部门监管。
3.庆达公司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民用爆破物品分发给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施工队。未对大坪矿各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放任承包单位自行其是,入井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4.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力。
南丹县矿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指挥部办公室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工作不力。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原南丹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对庆达公司大坪矿第二次越界开采铜坑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调查不深入,针对该矿两次发生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该矿山的监督管理。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对庆达公司大坪矿提交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审查不严,对报告失实问题失察,没能及时发现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南丹县公安局对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未发现庆达公司大坪矿长期以来违法爆破作业行为。河池市、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多次对庆达公司大坪矿进行执法检查,未能发现庆达公司将大坪矿矿山井下施工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等问题。
5.南丹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有差距。
未有效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一直没能查明铜坑矿2017年以来多次报告其井下听到不明炮声的具体原因的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对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庆达公司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存在“宽松软”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未有效根治庆达公司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该起事故中,11人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河池市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28”矿山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部分内容)
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28日16时左右,洪锌矿业理事长陆建柳、施工队包工头段永福,包工头韦桂拔、技术员杨友袱和工人覃琦盛,带领有投资意向的湖南老板李建兵和周红生,桂平老板欧伟建和莫诚银,新招募的工人姜张有和黄仁,由大坪矿2#斜井下井,到越界违法区域的五中段东二面斜井下的工作面实地考察。洪锌矿业理事长韦宏梯和施工队包工头唐诚、作业班长牙政福等3人,由庆达公司大坪矿2#斜井下井,到准备采矿的越界违法区域五中段东二面445m平巷作业面查看作业环境。
韦宏梯、唐诚和牙政福3人到五中段东二面445m平巷作业面查看了十分钟左右后,由于环境温度较高,退回到来时巷道边上的斜巷休息。3人走到局部通风机旁时,遇到了段永福一个人坐在那里。4人聊了一会,牙政福为了不打扰韦宏梯等人继续聊天,就一个人往外走。牙政福刚刚走出十多米,突然一股强大的气流夹着石头和沙子从其背后冲出来。牙政福想转身往韦宏梯等人的方向跑,但气流比较强大,直接把牙政福冲出了七八米远,头上矿灯、矿帽都被吹走。巷道里的灯全部熄灭。慌乱中牙政福抱住一根用作支护的铁轨才停下来。身后传来一阵阵隆隆的响声,牙政福判断是里面塌方了。
10月28日19时许,井下带班副矿长王庭富根据幸存者牙政福的描述,估计有十几人被困,立即安排安全员吴增福组织工人查看,并用井下直通电话向井上的副矿长卢宝树、安全科长莫生宇报告,要求带一些管理人员下井处理。
吴增福等人到达五中段东二面发现巷道坍塌,有一名人员被落石压中,呼喊救命,施救中被压人员死亡。因情况不明,吴增福等人停止施救,退回安全地带,用井下电话向矿部汇报情况。卢宝树、莫生宇等人先后带领十多名工人到井下参与施救,在事发点找到一些扒石头的工具,清理碎石。清理过程中,发现另外一名死者。卢宝树等人将两具尸体(经事后辨认和DNA鉴定,为韦宏梯和陆建柳)清理出来后,因落石太多,环境较差,没有继续救援,将两具尸体带到平巷入口。10月29日7时左右遇到下井救援的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此后,现场救援工作由专业救援队接管。
经事后清点人数确认,除牙政福逃出,韦宏梯和陆建柳2人死亡以外,五中段东二面有段永福、唐诚、韦桂拔、杨友袱、覃琦盛、李建兵、周红生、欧伟建、莫诚银、姜张友和黄仁等11人失联。
身份信息如下:
韦宏梯,洪锌矿业理事长;
陆建柳,洪锌矿业理事长;
段永福,洪锌矿业施工队包工头;
唐诚,洪锌矿业施工队包工头;
韦桂拔,洪锌矿业施工队包工头;
杨友袱,洪锌矿业施工队技术员;
覃琦盛,洪锌矿业施工队工人;
李建兵,洪锌矿业邀请的有投资意向的湖南老板;
周红生,洪锌矿业邀请的有投资意向的湖南老板;
欧伟建,洪锌矿业邀请的有投资意向的桂平老板;
莫诚银,洪锌矿业邀请的有投资意向的桂平老板;
姜张有,洪锌矿业施工队新招募的工人;
黄仁,洪锌矿业施工队新招募的工人。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丹县启动了Ш级应急响应,成立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河池市启动Ш级应急响应,成立救援指挥部。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省自然资源厅分管领导,河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南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市县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卫健、武警、消防等部门力量200多人,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11人、河池中队10人等在矿区现场30多名矿工的配合下开展救援。
10月29日14时,两个救援队人数增至46人,另有4个救援小队共40人随时待命。
10月30日,广西百矿集团应急救援大队14名救援人员携带设备到达现场支援;随后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合山中队共20名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支援。
10月29日至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秦如培,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严植婵,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费志荣先后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11月5日11时50分,井口上方地震流动监测台监测到坍塌区域发生若干次震动;11时55分,接到井下人员报告,井下坍塌处往井口方向10米范围内巷道发生冒顶。
11月7日,经专业救援队和救援专家组综合分析研判,在高温、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等不利条件下,井下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命存活条件,救援队多次用生命探测仪探测,井下未发现生命迹象;如继续救援极易发生次生灾害,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将构成极大威胁,有可能造成新的伤亡。现场救援指挥部决定,11月7日19时后终止救援。
直接原因分析认定
事发地点位于铜坑矿顶板冒落带危险区,周边有大量采空区存在,岩体稳定性差,地压活动频繁。
专家分析认为可能引发本次事故的影响因素有:采矿方法、地震、矿体埋藏深度、爆破对矿体与围岩的震动和冲击、采空区形成时间长短、岩体物理力学性质、断层地质构造的发育情况及开采扰动等。
专家经计算分析认定,采空区大小、开采扰动及岩体物理力学性能差等是本次坍塌事故的主要影响因素。地震、爆破等因素则影响较小。
事故直接原因是:铜坑矿已封闭的采空区冒落带范围内的445m水平二盘区北面的Ⅴ号盲空区顶板岩体发生大面积冒落、坍塌,导致从庆达公司大坪矿2#斜井进入越界违法区域的人员受到冲击波伤害以及石块掩埋。
间接原因分析认定
1.庆达公司长期越界盗采。
2014至2019年,庆达公司大坪矿多次进入铜坑矿91号矿体采空区充填体上部采空区与Ⅴ号盲空区之间的冒落带影响区域内盗采矿产资源,2次被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仍拒不执行退回合法区域开采的指令,继续实施盗采。
2.庆达公司违法违规发包井下施工。
违法违规将矿山井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采空区危险冒落带影响区域乱采滥挖;弄虚作假、躲避政府部门监管。
3.庆达公司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民用爆破物品分发给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施工队。未对大坪矿各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放任承包单位自行其是,入井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4.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力。
南丹县矿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指挥部办公室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工作不力。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原南丹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对庆达公司大坪矿第二次越界开采铜坑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调查不深入,针对该矿两次发生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该矿山的监督管理。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对庆达公司大坪矿提交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审查不严,对报告失实问题失察,没能及时发现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南丹县公安局对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未发现庆达公司大坪矿长期以来违法爆破作业行为。河池市、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多次对庆达公司大坪矿进行执法检查,未能发现庆达公司将大坪矿矿山井下施工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等问题。
5.南丹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有差距。
未有效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一直没能查明铜坑矿2017年以来多次报告其井下听到不明炮声的具体原因的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对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庆达公司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存在“宽松软”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未有效根治庆达公司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责人员(2人)。
韦宏梯,洪锌公司理事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陆建柳,洪锌公司理事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提起公诉的企业和人员(1家企业和11人)。
庆达公司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嫌严重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已由司法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740392元,上缴国库;没收尚未销售的原矿,依法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陈祥生,庆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张栋志,庆达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吴春良,庆达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韦炳克,个体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卢桥更,洪锌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成就,中矿南宁分公司总经理,中矿南宁分公司大坪项目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朱天象,庆达公司副总经理兼大坪矿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卢宝树,庆达公司大坪矿常务副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莫生宇,庆达公司安全科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何志勇,庆达公司安全科副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梁吉孝,中矿南宁分公司大坪项目部安全生产科副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18日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3家企业)。
1.庆达公司。庆达公司越界盗采矿产资源,涉嫌非法采矿罪,已由南丹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其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五十万元;庆达公司拒不执行政府部门监管指令,将矿山井下施工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由河池市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相关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大坪矿证照,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督促依法予以关闭。
2.洪锌矿业。洪锌矿业无资质违法承包矿山井下工程实施越界开采,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建议由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3.中矿南宁分公司。中矿南宁分公司未经授权,无资质违法承包矿山井下工程实施越界开采,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建议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四)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事故责任追究组收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自治区纪委监委提出;如涉嫌刑事犯罪,由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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