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族信托犯错了如何拯救?
来源:福布斯
文/郭升玺 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
笔者于农历假期接到一个许久未联系的咨询客户电话,该客户取得英国居留身份,2019年末透过某境外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把资产装入,认为这样就可以避债避税,随后就将信托部分现金资产打入英国个人账户用来购买房产。在2021年一月报英国税的时候,却赫然发现自己面临高额的英国税务责任。
原本该客户之所以选择该信托公司,一方面因笔者建议的较为复杂,另外主要原因是当年该信托公司报价比笔者低了3000美金(因结构不同),现在信托客户经理表示委托人税务问题与信托本身无关,而税务师建议客户到英国法院对信托公司提告。两难之下想咨询有没有什么补救的方法。
由于成立信托作为资产规划结构的国人越来越多,但是与很多客户与机构理解不同的是:信托的成立不是结束而是开始!一旦信托运作中发现问题,涉及信托管理/诉讼等后续流程对多数人仍较为陌生,故在此以该客户面临的问题简要为切入点,并删除艰涩的法理原则名词,简略为文抛砖引玉与大家分享参考讨论。
英国身份使用信托需谨慎
一般涉及英国信托有几种税,以该客户陈述的全委信托为例就涉及了三个主要税种:
1. 所得税(Income Tax):对受托人包含租金、利息、交易收入(trading income) 45%,股息38.1%,信托费用可以抵扣税。受益人从信托得来的收入含有45%的tax credit来抵扣其个人所得税。
2. 遗产税:依信托管理流程可分为
1) 终身税(IHT lifetime tax):当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将资产交付受托人,该行为属于chargeable lifetime transfer (CLT), 要交遗产税20%,如果由受托人缴纳税率20%,如由委托人缴纳则需要加总到25%
2) 自信托设立后,依照信托资产价值比率,每十年需缴纳一次本金费(principal charge),最高不超过6%。
3) 当受托人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时,信托资本(Trust Capital)下降,因此要交退出费(exit charge),而其实际比例与设立信托时的财产价值、之前是否有过赠予、设立信托到资产分配之间时间长短等因素相关,但费率最高不超过20%。
3. 资本利得税CGT: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时也需要依市价交资本利得税,受托人如将股票房产等资产卖出也需要缴纳,受托人的CGT的年度免税额是个人免税额的一半。税率固定为28%。但当受托人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时,也可透过gift relief来减免资本利得税。
当客户听到如此繁杂税务(且与他英国税务师意见相同)后自然瞠目结舌。那么,还能有什么办法补救吗?
信托犯错误了怎么办?
一旦客户发现信托结果没有避债避税,是否就可以径自到法院撤销宣布一切都不算数呢?这种“得来速免死金牌”的想法有点不符实际,法院当然不会简单对当事人号称信托交易犯了“错误”,就点头同意当没发生过,而是先需依事证是否导致相关交易错误,进行系列的严格审查测试。
譬如英国法院,传统上要求错误行为取决于交易“本身的影响”,而不是交易所造成的“后果或好处“。那么造成额外税务负担的状况,到底能不能透过法院来取消交易呢?不同的管辖区有不同的看法:
英国皇家法院援引衡平法上的管辖权撤销自愿处分,认为要从是否委托人“犯了严重错误,致使受赠人(受益人)的受赠财产面临不公平结果。其中包括:
作出处置或行使权力的人是在错误的情况下行事的,如果没有错误,财产不会被转移,或该错误的性质如此严重,以致法院只能将其撤销。
而在现代法系的马恩岛简单认为:“财政错误的后果”就足以撤销一项交易;泽西岛更是在2013年起,以1984年《泽西岛信托法》(Jersey)第47E条和第47G条的形式,将法律机制置于法律基础上,其中详细规定:涉及信托的交易若发生错误,从而可以有效地“撤销”,且对“错误”两字的限定性措词非常广泛,包括有关财产转让给信托的效力/后果的错误、或对信托/信托财产行使权力的错误。它可以是事实错误、也可以是法律错误(包括外国法)。这些都与英国法有很显著的不同。
所以遇到问题的第一步就是分析:是否符合“足够严重”的错误。
大多数信托错误案例造成当事人意外且高额的税务负担,极可能符合“性质足够严重的错误”定义,使法院能够根据前述第47E条和第47G条原则给予救济。如果所发生的事情的负面税务后果不严重,那花钱打官司就完全不值得;当事人如果事先预料到这样的负面后果,错误的安排自然就不会进行。乃至于委托人设立错信托造成与其设立目的不同的结果(例如,委托人以为签的是保留权利信托,结果客户经理错给了固定收益信托的标准文本),这类的错误都属于严重的。这里就简单举一个税务例子:
2009年英国B女士在离婚期间,身边的财务顾问建议她把获得的赡养费,全数转入全权委托的泽西岛离岸信托,自己不仅是受益人之一,也是保护人,同时拥有否决权和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
随后B太太的离婚律师指示,将出售夫妻家族企业股份的收益(“出售收益”)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收到超过500万英镑的这笔款项后,以5000英镑作为信托初始财产,并就余额499.5万镑签署了一份补充文书,并投资购买了英国两处住宅物业,信托并向B女士提供贷款,使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英国住宅。
几年后当B女士更换税务顾问后,新的顾问告知两个噩耗:如果她搬进信托持有的房产居住就需要付租金,否则原本税收优惠将被取消。同时,B女士虽然属于英国非居民身份(non-domicile),在英国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方面有优惠,但如果出售房产所得收入进入信托后,B女士需支付约100万英镑的遗产税。这占去她全部财产的一大部分,因此诉诸法院寻求救济。
英国法院透过广义测试(wider test),发现B女士的税籍身份存在严重的法律错误,其直接导致了约100万英镑的即时纳税义务,所有证据表明如B女士了解就不会大费周章犯下这些错误,且该信托为全权委托信托,所有交易皆由受托人决定,最重要的是假使B女士被迫出售自己房屋来清偿纳税义务,那么其他受益人的权益就受到侵害了。因此综合考量下,法院撤销了对已付全部款项(即全部销售收入)的处分。
为了避税而设立信托?
许多人设立信托的主要初衷的确是“税务优化“,但英国也有严格的反避税法(Anti-Tax Avoidance),如果信托避税失败,是不是连告都没有机会告?
英国皇家法院一再声明,如果当事人申请信托的安排“错误”要求返回未交易状态前,但申请依据是明显的人为激进避税计划,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对于那些急于逃避纳税义务的外国纳税人,不会总是出手相救。但即使说归说,英国皇家法院从未拒绝受理因信托错误而撤销交易的诉讼申请。
反过来看,英国皇家法院在2019年的一项判决中,撤销了一名受托人的一系列交易,因为该交易具有强烈企图轨迹,目的就在逃避税收和报告义务。信托的最大目的是保护受益人权益的,而法院认为这些大量资产转移给一个循环的无所有人的实体,从中无法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因此撤销了其交易的有效性。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角度:纯粹因错误认知行事、非恶意积极规避所造成的结果,是有很大机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别急着只想告信托公司
许多客户在遇到问题大发雷霆之下,第一个直接反应,就是要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提告,这边要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在涉及信托错误的诉讼中,要先分析在所有执行过程,受托人是否违反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以综合考虑诉讼角度的切入点,这边简单解释一下。
受托人在其权力范围内,违反职责的行为不是“无效”的,但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受托人依照信托文本、采纳专业意见并按照专业意见行事,即使“砖家”意见错误,受托人也可依照信托条款免除相应责任。
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客户,此时需要先拿出自己签署的信托内容,检查其中如免除责任条款、受托人责任等细节,来寻找能最大程度获得法院支持的论点。这个流程不是一般客户都能胜任的,而是需要信托相关管辖法区的律师进行。但如果签的是保留权利信托的标准版本(这样最便宜),税务顾问事实上也只是身边的好朋友口头建议,那么在可能没有甩锅对象的大概率下,大概只能靠您两好友一茅台、私下协商讨说法了。
把握诉讼时间
当事人自问题交易发生、到发现错误并到法院提出申请之间,可能会有一段时间,这时就产生一个问题:法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事证批准或确认行政交易受托人的行为,并将因该交易“错误”导致的结果作废,但是,法院无法批准/确认由于被撤销的交易而行使的处置权。也就是说如果拖延过久,即使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但可能结果就无法完美地回复到“啥都没发生”的起始状况。
另外,如果当事人长时间拖延,也会成为影响法院酌处权的一个重要考量。一旦发现错误,照理来说都希望得到法院同意立即改正,因此任何拖延提交申请的行为,也可能使得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背景故事及真正动机产生更多质疑。
无效与可撤销的税务义务差别
法院具有撤销自由裁量权:而法院的意见中到底涉及交易是无效(void)的还是可撤销(voidable)的,就和税务有很大关系。如果法院判决将错误的交易视为从未发生,或者可宣布该交易自发生时起无效,这时当事人没有税务报告义务,但如果认为该交易行为可撤销,则当事人仍有税务报告义务,且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直到法院行使酌处权时宣布交易搁置或无效,税务单位才会归还税款。
如被法院驳回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则所有不必要的税费损失就需要由申请人、受益人、受托人和/或相关税务顾问来负担损失。因此建议遇到问题的委托人也需要检具当时信托成立及运作期间所有的税务意见证据(如有),如此可通过佐证,对有缺陷或疏忽的行为建议者提起赔偿诉讼。
小结:切勿贪小失大
现今许多客户还是期望以最少的成本,就简单快速实现预期的即时税务规避结果。但一旦发生问题,建议不仅要考虑用什么手段来“逆转”错误,同时要考虑是否曾在期间发生过任何无法挽回的行为/文件,以及这些行为是否会导致其他后果问题。这些内容在咨询律师时切勿遮掩,否则只是徒增法律成本而已。
无论前述客户最终诉讼结果如何,高额按小时计费的法律支出,定会远远超过原本信托设立等所有费用,因此再次建议需要进行跨境税务资产规划的朋友,务必聘任Family Officer等买方专业顾问(类似您的师爷),代您过滤综合审查各种方案优劣,方能减免日后无谓的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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