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调整上限多米诺效应: 金融机构急寻突围方案,消金平台收紧放贷门槛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植
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拟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来,众多中小银行、小贷公司、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以及涉足助贷与技术输出的金融科技平台均感受到新的经营压力——如何快速调整有效的应对方案,成了行业人士较为迫切的热门话题。
“这几天公司高层一面要求科技部门借助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金融科技,进一步压缩运营、风控与营销成本,一面强调业务部门需优化客户结构以降低潜在的坏账风险,从而确保贷款产品在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内实现盈亏平衡。”一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业务主管张强(化名)向记者透露。
在他看来,尽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却没能有效缓解“融资难”状况。因为他们内部通过压力测试发现,若按16%司法保护上限测算,他们可能得将1/3存在较高还款风险的非优质小微企业客户“拒之门外”,反而令他们遭遇更大的融资难困局。
多位银行机构零售部门人士对此也感同身受,目前他们准备加大针对优质客群的争夺力度,进而通过降低坏账率确保贷款产品在利率16%以内实现盈亏平衡,但此举导致不少信用程度较低的客群被“嫌弃”,反而可能助长民间无牌借贷机构违规高利贷、套路贷现象滋生。
另有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部分金融机构正与银保监会相关部门沟通,一方面希望相关部门鉴于“堵偏门、开正门”的监管思路,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设定方面对民间非持牌职业放贷人与金融机构区别对待;另一方面有机构提议,相关部门在维持36%利率红线不变的情况下,下调2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便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个人不同风险特征设定更灵活精准的贷款利率,让他们获得正规金融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只要年化利率不超过36%,若借款企业个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愿意继续履行原有贷款利率协议(或适度调低利息偿还金额),法院一般不会反对。”前述知情人士指出,目前相关部门表示将对金融机构反馈意见进行讨论。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对此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得兼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与融资难的双重问题,若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设定“过严”,可能会出现大量资金撤离借贷市场,导致不少小微企业与个体户无钱可贷,以及高利贷套路贷死灰复燃等问题。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调整上限多米诺效应隐现。视觉中国平台压缩小微信贷规模
早在2015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原则。即在司法认定环节,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条红线并划分出三个区域:一是24%以下的贷款年化利率受法律保护;二是贷款年化利率在24%-36%之间,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不得申请返还,金融机构对尚未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支付;三是贷款年化利率超过36%,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可申请返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多数金融机构都严格按照“两线三区”原则设定贷款利率,即通常情况下,贷款产品年化利率不会超过24%以得到司法保护,只有少量高风险客户贷款年化利率被调高至32%-36%。
“随着《意见》拟大幅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有贷款产品利率都将作出相应调整。”张强表示。因此他们内部做了一项压力测试,发现若将产品年化贷款利率上限调低至16%后,多数业务都陷入赔本赚吆喝的尴尬。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们从银行与信托机构获得资金的实际综合年化融资成本约在10%(包括资金成本、通道费用、风险准备金开支等),加之运营、坏账处置、风控、营销等费用所对应的产品利率也达到约11%,因此整个业务运营成本在21%左右,较16%产品贷款利率上限高出5个百分点。
“为了应对民间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我们只能在降成本方面下功夫。”他指出,目前他们内部正计划将所有业务环节都转移到“线上”智能化操作,争取将运营成本降低2个百分点;此外通过优化客户结构令坏账率降低1-1.5个百分点,以及争取发行更大规模的消费金融ABS产品将资金获取成本拉低2个百分点,从而令贷款业务能在利率上限16%以内实现盈亏平衡。
兼顾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他坦言,这些举措令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有所缓解同时,却加剧它们融资难困局。因为通过优化客户结构,他发现约1/3小微企业客户贷款申请将无法获批;此外机构为了降低坏账率,将贷款额度压缩至原先的3/4,未必能满足众多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如今更让他伤神的是,部分年化借款利率约24%的借款人在反催收联盟“怂恿”下,开始拒绝还款。因为他们压宝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被下调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按“最新利率”(16%)还款,一下子节省不少利息开支。在一位城商行零售部门业务主管看来,《意见》在设定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方面,既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还得兼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若金融机构为了在“低利率环境”实现盈亏平衡,将贷款对象集中在优质客群,反而会让不少信用风险较弱的小微企业与个体户得不到正规金融服务,只能转向民间高利贷。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指出,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需多管齐下,一是拓宽资金供应,从而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二是加大催收行为的规范操作力度,以及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设立,进一步拓宽贷后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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