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金融》|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新进展
作者|周科‘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为了推动该领域相关监管政策制度体系日益丰富、完善,全面评价和改进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2019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完善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监管考核办法”。2020年7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试行)》(以下简称《指标表》),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一定要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等相关要求的落实细化,也是国务院金融委2020年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的第一项,有助于助推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正式稿相比4月9日的征求意见稿,调整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每年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对《指标表》中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作调整,赋予各银保监局对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而非仅是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等)开展监管评价、制定具体评价标准的决定权,要求商业银行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整常规指标、加分指标分值,调整评价标准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完善原有表述,大幅减少酌情得分内容、使得部分定性指标趋向于定量指标等。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评价体系、评价机制、评价流程、评价结果运用、附则等,其主要特点包括三方面。
第一,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从评价得分看,总得分区间为[-30,115]、正常情况下一般为正分,其中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加分指标分值均为正向赋分;从结果运用来看,评价结果会作为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二,总量与结构并重、定量与定性并行。一是持续推动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如《指标表》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情况”对贷款增速和贷款户数均有要求。二是扩大服务覆盖面、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如对于“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情况”,各银保监局可自行决定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考核口径由小微口径替换为扩大口径,从而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为兼顾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评价要素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前者显著高于后者。
第三,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种类较多、差异较大,因此按大型银行、地方性法人银行等机构类型,监管是否允许差异化考核,是否有分支机构等不同情况设定相应要求,以更好地贴合被考核机构的实际情况。按照评价得分等综合因素,评价等级分为一级至四级,不同等级会有相应的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办法》是我国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作用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完善监管政策制度体系。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面临不断优化的诉求,比如法律法规文件数量较多,一些新规章、监管机构年度新要求、新定义和口径等提出后未明示废止过往表述,银行遵章执行和监管依规评价都面临挑战,需要规范明确、全面整合和有效聚焦;此外监管评价流程和结果运用更多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银行的闭环体系,负向约束导向相对较明显,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未彻底发挥。《办法》通过整合过往监管政策要求,在“两增两控”等基础上进一步综合化、全面化、立体化从而形成《指标表》,打造“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和激励银行持续提升服务质效。除了约谈、整改、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还明确将评价结果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会对小微金融服务不到位的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形成更为实质性的高阶约束,甚至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第二,打造规范统一的流程机制。首先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评价要素包括信贷投放、体制机制建设、重点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监督检查情况五部分。要素下设若干常规指标、加分指标等,分别侧重应当类和鼓励类要求,内容来源于对过往监管政策和最新要求的有机融合、提炼。其次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组织开展方式及流程。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监管部门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按年度开展评价,流程包括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最后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结合评价与日常监管工作,依据评价结果等分行施策、精准发力,确定督导、推动、检查的重点,如要求结果为三级的银行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等。
第三,树立小微金融服务最佳实践标准。《指标表》看似内容众多、纷繁复杂,事实上指明了监管视角里小微金融服务标准的导向性,如将各项指标取满分则可得出所评价内容的目标或“榜样”,汇总可形成“中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最佳实践”。其中,既有普适性的,也有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银行设定不同标准,前者比如“为小微业务从业人员和分支机构设立专项激励工资或营销奖励费用”,后者比如对于邮储银行及地方性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办法》及《指标表》的出台,是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中的里程碑事件,逐步定型集成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评价内容和流程,初步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领域可预期、可复验、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商业银行应积极顺应这一趋势变化,以小微金融最佳实践为奋斗目标,通过对小微金融服务情况持续“深度体检”,补短板、强弱项,及时升级经营和管理模式、优化业务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从而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质效。
以试评价为契机、抓住时间窗口。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即2021年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评价周期开展评价。对2019年度工作需参照《办法》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如果没有提早发现自身机制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在2020年底前进行完善,则此后正式开始监管评价时不但难以享受正向激励,反而受到监管约束,因此各商业银行都应积极开展试评价工作,查漏补缺、分类施策,尽早改进小微金融服务工作。
正向激励为主、纠正动作变形。《办法》指导思想之一即是正向激励为主,总体得分的分值区间和单项分值设置都体现出强烈的正向赋分导向,此前监管机构对一些银行也提出普惠考核的扣分项太多。因此,商业银行应在战略上高度重视此种导向性,尽快摒弃过度倚重于负面惩戒的思维禁锢,将普惠金融考核模式从负向扣分转向正向得分。总部需要更多地采用正向引导、激励的方式,落实尽职免责、激发履职担当,鼓励分支机构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使其逐步减少实际操作中因负向高压带来的动作变形和虚假数字繁荣,先固化后优化标准化动作、最小化犯错可能和控制错误溢出边界,在“既要,又要,还要”的立体约束环境中趋近多重平衡,从而切实提升本行小微金融服务水平。
高标准严要求、工作做早做实做细。一是分类施策。所需开展的具体工作可以分为:一次性,完成就可在评价期内达标的;趋势性、持续性,且需要持之以恒推动、力求推陈出新的;结果性、集成性,体现小微金融服务的实际、整体成效的;等等。应按照类型不同,根据本行实际采取适宜措施推动,期间做好过程管理、成果统计。二是吃透政策。即使对于《办法》中的细节要点也要分析透彻,比如额外扣分、降档情形包括:自评得分显著高于监管评价得分且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可额外扣分,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判定为最低分值,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为四级。因此,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评价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材料提交及时全面。
另外,此次《办法》注明为“试行”,监管机构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检视、适时修订完善。后续优化思路可包括:明确阶段性监管考核要求的评价指标内容及适用期限,继续扩大评价结果运用范围,增强对银行常态化和全面性的监管、制约,适度优化信贷权重、更广地覆盖小微金融服务全流程等。
总之,随着《办法》及其理念的落地实施和深入人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将迈入崭新的时代,期待我国商业银行将竞相向最佳实践标准不断靠拢、从而形成小微金融服务的良性循环!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