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新规修订 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记者 韩宋辉 ○编辑 陈羽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吸收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在具体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除了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外,保险公司还需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征求意见稿是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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