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信用惩戒泛化正当其时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时间:2020-08-02 07:38:04


遏制信用惩戒泛化正当其时

7月22日,发改委和央行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年,社会信用体系出现了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指导意见》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自然人在单位工作,行为受单位的约束,单位大多是全民所有制,人事财务受制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很容易调整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市场经济繁荣以后,个人和市场主体从市场上获得收入,行政机构对个人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影响力变弱,因此,需要抓手来调整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2014年以来,发改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违法主体纳入信用档案、失信联合惩戒成为通常的做法,惩戒措施大到限制招投标、政府采购,小到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地方省区市和地级市也相继出台专门的信用法规,据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透露,到2019年8月,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包含了信用条款,有2/3的省区市出台或者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

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是失信行为的认定过于随意,超过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范围。某城市规定,行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一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就构成失信行为,并影响其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

其次,失信惩戒和信用信息应用的泛化,奖励过于随意,失信惩戒涉及个人和企业权利时,经常超出法律的要求。一些地方的实践中,还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创新”,某城市的交通信用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企业贷款时,若申请人无交通信用失信记录,可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

失信名单和失信惩戒的泛化与滥用,让过多的市场主体和个人行为受限,影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家庭生活。社会各界对现有信用体系开始反思,“规范”的呼声渐起。作为牵头机构,发改委提出“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惩戒措施、个人信用分应用的泛化、扩大化。2019年底国务院也开始纠偏,要求“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及程序、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今年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申了类似的要求。

发改委和央行的《指导意见》是前述文件、法规的后续实施,立法重点在于“规范”,例如纳入失信等标准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只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4类行为设列严重失信名单,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此外还有认定程序、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这个意见旨在为信用机制泛化、扩大化趋势刹车。

长期以来,信用制度建设存在两条路径,除了发改委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有央行主导的征信体系,该体系的信用严格限制在用户的信贷行为和必要的背景信息。央行相关人士认为,征信不是超级警察,不能管大家的私生活,也不是评选社会道德楷模,闯红灯的数据不能判断一个人的信用,更不能用于征信。征信的定位应当严格停留在金融信用领域,不能把征信做成好人评选。很明显,央行主导的征信体系更为谨慎,信息收集范围和应用领域都很明确、界限清晰。

因此,由央行与发改委联合起草《指导意见》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央行谨慎实施征信机制的重要性,希望央行的经验纠正现有社会信用泛化、扩大化的趋势。

最后,如果按《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只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4类行为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最核心的内容可以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机制替代。退一步来讲,所谓失信指的是违法违规,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安排了惩罚机制,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全不需要实施信用惩戒,也唯有这样,才能一劳永逸的避免信用机制泛化、滥用的窘境。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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