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发集团广安违法遭罚 卖房存"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0-08-06 08: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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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明发集团广安违法遭罚 卖房存"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广安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显示,关于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广安地产”)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加重消费者负担及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案立案日期为2020年1月9日,结案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处罚金额为5000元。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记者查询发现,明发广安地产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广区市监处字[2020]18号,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9年11月22日,广安市房地产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交办通知:商品房销售合同仍存在诸多强制性或“霸王条款”。

2019年11月25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明发广安地产明发财富中心项目预售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了资质公示情况、销售公示信息,现场提取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一份。

经查,当事人明发广安地产在广安市辖区内在建地产项目两个明发财富中心、明发广场,其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预售合同”)是根据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两个在售项目使用的预售合同均为明发广安地产统一印制,条款及内容一致,除购买人信息、房号、价格其他内容均不能修改,属当事人印制的格式条款合同。

经执法人员查看合同内容,合同正文四十条,附件十三条(其中补充协议十三条),发现合同内容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合同内容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X天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2.详见补充协议。”;附件十三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2、买受人在出卖人解除本合同7日内,协助出卖人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本来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同时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十九,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120日之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部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的比率)。”在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中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为万分之一/日,且该违约金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的比例,而合同中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的比例并为具体标明,且补充协议第三条中约定违约金为万分之2/日,其前后违约金比例不一致,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合同内容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X天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2、详见补充协议。”;附件十三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2、买受人在出卖人解除本合同7日内,协助出卖人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本来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同时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十九,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120日之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部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的比率)。”在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中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为万分之一/日,且该违约金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的比例,而合同中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的比例并为具体标明,且补充协议第三条中约定违约金为万分之2/日,其前后违约金比例不一致,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问题二:合同内容第十三条:“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按照全部房价款的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条内容是对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出卖人违约所应承担责任的约定,但内容中没有约定出卖人支付比例违约金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问题三:合同内容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买受人按每天20元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合同中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了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经对当事人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项目均未提前交房,该条内容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经核实,当事人明发广安地产于广安在建项目已交房940户,未收取过买受人因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违约金,违法所得为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明发广安地产在签定合同中未遵循公平原则,明发广安地产合同中的三个问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第(一)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二)项: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明发广安地产利用格式合同侵害加重消费者负担及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明发广安地产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二:明发广安地产预售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侵害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零。

2020年1月20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明发广安地产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明发广安地产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依据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明发广安地产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明发广安地产罚款5000元。

明发集团官网显示,广安明发财富中心项目用地面积为76363.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81436.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149158.30平方米、商业155780.6平方米。主要业态包括百货、超市、商业步行街、影院、住宅等。总投资额为13.5亿元。

明发广安地产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为明发集团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明发集团持股100%,认缴出资6000万元。

资料显示,明发集团创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城市运营为核心,以商业地产、人居建设、酒店经营为支柱,以工业、金融、商贸服务为辅的大型现代上市集团企业。2009年11月13日明发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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