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化解风险 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王一彤
人民银行日前召开2020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提出要加快补齐金融风险处置制度短板,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而央行最近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亦提出,要稳妥有序推进金融风险处置,深化金融机构改革。这些权威的表述表明: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并将以此为着力点,坚决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央行会议指出,要支持地方政府以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量力而行,深化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报告》提出,要积极化解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多年隐藏的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细读上述内容,不难发现,防风险的重点在于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而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是防风险的重要手段。《报告》特意开辟了题为“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回顾”的专栏,详尽阐述了处置包商银行信用风险的手段和历程。从中,我们能够看到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化解处置体系,看到存款保险基金、常备借贷便利流动性等财务、货币工具在化解风险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并能读出央行下一步对防范风险、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的长远考量。
客观来说,目前经济肌体中确实存在一些埋藏已久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并且,在疫情冲击下,未来银行业存在不良贷款上升的可能。但是,从处置包商银行风险的过程以及央行的长远考量来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拥有充足的可作为“风险缓冲垫”的政策工具,业已形成一套可靠的风险处置的化解方案,并对进一步提升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作出了周密的改革安排。这些,将充分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存款保险基金为代表的一系列制度工具,能够在风险暴露时有效保障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的安全。我们看到,在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过程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决定由存款保险基金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先行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予以全额保障。而为保障包商银行的流动性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受足额优质抵押品的前提下,向包商银行提供了235亿元额度的常备借贷便利流动性支持。上述实例说明,在个别机构风险出现时,无论是暂时兜底还是长期化解,金融监管部门都有充足的政策工具用以保障储户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区域性金融风险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是联结在一起的,对于这些潜藏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周全的应对策略。一方面是与地方政府积极协作,“一省一策”,支持地方政府深化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化解本地域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面对银行业可能上升的不良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会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压力测试,早做预案,采取前瞻性措施,合理运用各类财务资源与手段,尽早、妥善地应对。这一整套应对策略,可以有效对冲个别中小机构潜在的风险,能够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长远来看,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是防范化解其风险的治本之策。对此,央行有着高度的重视与长远的安排。央行会议提出,要不断深化金融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重点加大中小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支持力度;要结合金融风险处置,完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着眼长远,未雨绸缪,支持银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和拨备计提力度,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可见,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总之,在监管部门建立的处置预案下,在实际处置风险的经验积累中,在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的进程中,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体系将日臻完善,金融风险处置的制度短板将不断被补齐,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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