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及关联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71880万元、为卓越投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77305万元;2018年2月,卓越投资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5400万元。
截至目前,商业承兑汇票已结清,违规担保已解除,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归还。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及资金占用均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加加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杨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系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的控股股东。经查,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加加食品及其全资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违规向卓越投资及关联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71,880万元、违规为卓越投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77,305万元;2018年2月,卓越投资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加加食品资金5,400万元。截至目前,商业承兑汇票已结清,违规担保已解除,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归还。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及资金占用均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卓越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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