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原银行安阳2宗违法遭罚 理财经理盗取客户理财资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安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14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安阳分行存在理财经理盗取客户理财资金;授权不具有高管资格人员行使高管职权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中原银行安阳分行处以罚款40万元。
王运平对中原银行安阳分行理财经理盗取客户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管理责任。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吴理娟对中原银行安阳分行理财经理盗取客户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牛爱花对中原银行安阳分行理财经理盗取客户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原中原银行安阳分行盗取客户理财资金员工李莉存在盗取客户理财资金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2018年5月,河南银监局核准王运平中原银行安阳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原银总部位于河南省会郑州市。2014年12月26日,中原银行正式成立。2017年7月19日,中原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1216。
据2019年年度报告,中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1%;第二大股东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6%;第三大股东为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75%。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
(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
(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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