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贷市场将进入新阶段 金融科技和场景为王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于百程 零壹研究院院长
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次修订,是针对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次重大调整,对于整个民间借贷市场以及金融借贷市场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此次修订的核心是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 年7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背景
在2015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改变了此前“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原则,这被认为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临门一脚基本完成。之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快速发展,在此利率原则下设置产品。同时,各类创新性的持牌贷款机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也以此利率为准绳开展业务。
近几年,民间借贷阳光化有所发展,民间借贷凭借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且在借贷技术上有所创新。同时,民间借贷市场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具体表现为P2P网贷暴雷,“校园贷”“超利贷”“套路贷”等。实际上,经过近几年不断的规范和技术创新,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下行状态。以被称为民间借贷利率风向标的“温州指数”为例,2012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平稳波动或缓慢下降态势,目前利率水平整体上在10%-25%以内。
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认定上限,其有多重原因,包括一是在疫情等经济背景下,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二是通过利率上限的设定,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三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与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关。
核心修订
1、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 年7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维持原来利率的计算方式。最高法在本息保护政策中对于利率的计算方式做了说明。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种计算方式与2015年的版本说法一致,也即APR年利率。之前行业内有争议司法会否是以IRR的方式来认定利率。IRR被称为内部收益率,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后者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3、完善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应当认定无效。以打击这两种违法违规行为,与近两年的金融监管要求一致。
4、对于逾期以及违约金等利率上限做了规定。司法解释中,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规定避免了因为逾期和违约等行为导致的变相高利贷出现。
影响
司法认定的利率上限,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定价空间,将改变借贷市场的供给格局。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机构和借款人,产品和科技创新,以及金融机构的借贷市场都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市场将进入金融科技为王的新阶段。
1、民间借贷产品将进行大规模整改,短期大量产品将下架调整。
民间借贷机构服务的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之外的人群,其产品利率大量处于15.4%之上,因此,后续这类机构将对高利率产品进行调整,重新梳理客群分层,重构风控体系,如果达不到标准产品将下架,由此短期借贷产品供给会出现大幅下降。
2、不合规、经营能力差的机构将加速退出。
利率上限的大幅调整,使得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可见的利润空间大幅下降。原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机构将失去生存空间;经营能力差,依靠高高利率维持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机构也将失去市场。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机构将出现优胜劣汰,加速退出的趋势。
3、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实际影响到的是整个新金融体系。在实际业务中,以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代表的新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因此,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4、金融科技降本增效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更活跃。
借款利率是借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当市场竞争充分,信息透明,同样资质的借款人,肯定会向低成本(不止利率,也包括时间、体验等成本)的机构聚集。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盖高成本模式彻底失效,真正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具有更好的场景和用户优势,实现降本增效的机构,将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
5、未来的市场利率还将继续动态下降。
一方面科技创新推动市场利率下降,另一方面,新的利率上限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而动,从市场趋势看,LPR未来继续下降的可能性较大,这也意味着未来的民间借贷利率同向变化,还有动态下降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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