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购房人,以后收房这份保证书得留意
未来,购房人在办理新房收房手续时,除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外,还得记得让开发商提供质量保证书。8月21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并面向社会就《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提出,2020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开发商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编制《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购房人提供。
公告中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交付和质量保修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工程售后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住建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
按照要求,2020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等,开发商都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编制《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并在交付销售的住宅时向购房人提供。若购房人将来转让该房屋,也应当将《保证书》一并移交给买房人。
与此同时,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也应当将《保证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公示的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住宅基本概况、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报修及处理、注意事项和其他六个部分。开发商需要在其中详细列明,具体哪些部位和部件属于保修范围、保修期有多长、答复和处理的时限。对于保证书中未列出的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可由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进行约定。
市住建委表示,示范文本为《保证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开发商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但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等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
据了解,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8月21日至8月28日,市民可通过五种渠道进行意见反馈。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1401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97193
4.传真:010-5559713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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