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证网   时间:2020-08-21 19:38:39


原标题: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回购股票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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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8月21日消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责令回购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在深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在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方面,《实施办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在回购对象范围方面,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同时,下列主体不得成为回购对象:一是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二是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投资者。

在回购股票价格方面,一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在回购股票程序方面,一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三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等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配合责令回购决定的执行。此外,鉴于《证券法》规定的责令回购不同于《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因此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定。

在证监会做出责令回购决定的程序方面,为维护责令回购措施的严肃性,做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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