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第三方平台展业迎新规
差异化合作模式呼之欲出
中国基金报记者李迪
近日,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展业迎来新规范。新规下,相关模糊地带被厘清,券商展业模式将有章可循,差异化合作模式也有望诞生。
第三方平台展业出新规
券商有望再迎业务增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行业财富管理转型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开始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
而在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新业务场景下,合规、信息安全等潜在风险也在增多。近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一直处在模糊地带的券商与第三方合作的监管将迎来新规范。
《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引起行业热议。
中银证券研究认为,证监会就《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实际上放开与银行、险企合作,但应与券商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由统一金控公司控制。
中银证券研究称,“我们认为,未来券商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基金管理与投顾业务都将迎来业务增量。”
平安证券非银分析师王维逸称,“我们认为,金控平台旗下券商与集团银\保网络平台合作获得监管认可,相对受益。”
王维逸认为,新规明确了允许券商从同一金控集团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导流,在扩大证券客户规模的同时,对于集团来说能够增加客户服务维度,增加客户粘性,实现业务协同。根据目前监管层认可的金控集团,现有的上市券商有中信证券(中信集团)、招商证券(招商局)、光大证券(光大集团)、兴业证券(兴业系)、国泰君安(上海国际集团)、中银证券(中银系)。
券商发挥差异化优势
合作新模式应运而生
在券商财富管理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新规出台明晰了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相关规范。在新规下,证券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新模式也有望诞生。
北京一大型券商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券商与第三方合作此前一直处于较为模糊的监管地带,而此次新规对相关规范进行了明确,也使得第三方机构和证券公司的行为边界更加明晰,券商的第三方合作模式也有望在新规引导下实现创新。
华安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近年来金融市场加速开放,证券行业发展迅速,证券公司传统业务转型升级加速推进,财富管理转型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在这个背景下证券公司加强与银行、保险合作,有助于高效触达银行、保险的海量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的理财客户,为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积累客户和资产。
而与银行、保险公司的机构不同,券商对于资本市场有更深刻的理解,在高风险资产配置领域也有更多的经验。在于第三方平台合作时,券商的这一差异化优势恰好可以发挥作用,与合作方达到强强联合的效果。
华安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与银行保险相关业务本身有竞争,关键在于做出服务差异化,发挥证券公司在高风险资产配置领域的优势;此外做好市场细分也是一种可以探索的方向,比如说加强与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等合作,共同服务好理财客户。
对于新规下的展业模式,华安证券上述负责人称,公司第三方平台合作业务开展秉持合规经营、厘清边界、积极拥抱的总体思路。目前在合作的主要是证券相关垂直类平台,以品牌宣传和新客户拓展为主,在公司渠道合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未来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将逐步推进投顾、理财、资产配置相关服务,提升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公司服务的整体体验。
券商三方展业“划清”边界
机构线上导流模式迎变化
中国基金报记者张莉
互联网冲击券商传统业务,而券商也利用互联网改造了在线获客的模式。随着在线模式的成熟,券商租用第三方平台渠道导流获客的模式迎来重要的政策规范。
日前,证监会就规范券商三方展业活动下发征求意见稿,并引来行业热议。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内容明细券商与第三方合作边界,机构线上导流模式将发生不小的改变,部分过度依赖三方平台引流的机构可能会遭遇转型压力。
规范券商三方展业活动
银保控股要求引争议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围绕银保控股渠道引流等内容,一度也引来业内激烈讨论。
多数券商人士认为,银保控股要求将有利于风险管控,金控系券商将迎来重大利好。随着新规发布后,有银行和金融集团背景的平安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在二级市场股价连续大涨,受市场关注度颇高。
华安证券相关负责人认为,股权控制关系的要求可以避免合作机构间的利益冲突,更好地合作共赢,共同为客户提供有差异、有特色的、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北京一大型券商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客观上有助于提升券商第三方展业渠道的维护效率,也一定程度上能规避风险。“在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时,合格投资者认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数据保密等问题都会涉及到许多细节,如果第三方平台和券商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那么可控程度相对更高,实在不行还能从内部找领导施压,如果是毫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平台,可控程度就相对弱了点。”
不过,银保控股导流的要求同样也被视为排他性较高的规定。更有机构指出,这条规定明显利于银行系、保险系券商,而没有金控集团控股关系的券商,竞争能力将被大大削弱。
“不难看到,这一规定客观上也为券商第三方展业施加了一定限制,目前,券商通过大智慧、同花顺等平台展业的做法很常见,但在新规下,这一展业方式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上述北京券商人士指出。
规范现有三方合作方式
券商转型线上导流模式
对于券业而言,租用第三方平台的新规政策调整,意味着券商线上导流模式将迎来批量转型的动作。
据业内人士分析,从过去三方平台导流的粗放式发展到如今规范性放开,券商零售端将迎来不小的变化,尤其是线上导流模式也将有望形成成熟合规的方式,对于部分擅长互联网模式赋能业务的机构而言,这类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业务规范,也将有望带来增量客户。
不过,规范的落地也意味着过去部分缺乏资质的平台或者引流不规范的模式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对部分机构的存量业务也将构成一定的冲击。
平安证券非银分析师王维逸表示,对于同花顺等第三方渠道而言,短期来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三方渠道的业务开展空间。新规明确其仅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客户交易将全部由证券公司控制。对于股东背景弱、线下网点较少、过度依赖第三方引流的中小券商,则需要尽快整改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以匹配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服务的责任主体,而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不过,在王维逸看来,新规将推动券商与第三方平台业务合作规范化,有利于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对证券行业的短期影响主要为规范合作,长期利于行业有序创新。
上述人士对记者表示,与资管新规不同,从技术角度讲,第三方业务合作的转型压力其实并不大。整体来讲,不符合合规要求的渠道就砍掉,符合合规要求的渠道就进行优化,在人工客服、醒目提示等方面修改一些技术细节,再根据新规修改一下原来的合作协议。但上述修改或将涉及第三方平台、市场部门员工等多方利益,商讨的过程可能会比较长,但一年来讲也足够了。
对于如何推进业务转型,华安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在第三方平台合作方面始终坚持合规开展,针对存量合作目前公司已与在合作平台联系,共同协商技术方案,确保在期限内完成业务转型。未来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将逐步推进投顾、理财、资产配置相关服务,提升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公司服务的整体体验。
券商租用第三方平台展业存风险
加强把控是关键
中国基金报记者 章子林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监管层对证券公司与第三方平台间的合作以限制为主。而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持续火热的大背景下,券业产业链参与者逐渐扩大,包括用户、券商、金融系统开发商、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此番从限制到引导,也为券商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打开了想象空间。不过,尽管如此,券商在第三方平台展业仍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券商主动把控。
券商租用第三方平台
展业存数大风险
事实上,券商与外部第三方平台合作展业导流模式已久,其中头部第三方平台同花顺目前共与70余家券商合作开户。但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一直缺乏相应边界,亦存在一定风险。
“第三方平台展业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平台自身风险、展业过程风险、及客户信息安全风险”,华安证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在选择合作平台时,会事前考察平台的经营情况、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并对平台的工商注册信息、安全防护等级等做实质性审核,对合作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特别是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存储方式,对双方合作的业务方案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双方合作的权利义务边界,把好合作的准入关。与此同时,在展业过程中,安排专业部门的渠道运营人员,跟踪平台持续运营情况,确保渠道投放的运营内容经过证券公司合规审核,同时持续关注平台运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下线。
华东一大型券商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首先是合规风险,在其看来,第三方平台可能会借券商之名违规开展证券业务,对于这一风险,券商应审慎评估第三方平台资质,并且对其进行监控。“第二是技术风险,第三方平台可能恶意截留数据,也有可能产生技术问题,从而使得客户的利益受损。对此,券商应建设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保密机制。”
平安证券非银分析师王维逸表示,与券商自有交易端相比,第三方平台拥有更多用户交易场景,且用户规模大、流量高,大量券商自2014年以来广泛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提高获客能力。但由于部分券商过度依赖第三方平台获客,谋求客户增量的同时忽视对交易过程的控制,因此存在第三方平台非法截留投资者账户和交易数据,造成业务合规、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
券商多管齐下
积极把控风险
本次《管理规定》全面厘清了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边界,第三方平台仅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证券公司应自主生成、全程管理发布的相关内容,并明确提示进入证券公司服务范围,直接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和交易指令,以防范敏感数据被截留,而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一些风险。
另一方面,在采访中,多位受访者表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券商的首要义务,券商不会因为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就减轻相关义务。除新规提到的“设置醒目的客户服务访问入口”、“应配备充足的人工客服”等要求外,在第三方平台展业的过程中,券商也积极行动,提前做了诸多准备,以此管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华安证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将做好六方面工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是继续保持严格的事前审核,确保合作平台本身的合法合规性,二是在合作条款中增加投资者保护相关条款,以投资者教育基地为依托,通过合作平台同步推进业务和投教工作;三是加强事前业务技术方案的讨论验证,确保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享受券商服务的安全性、便捷性;四是在监管允许范围内接入投资服务人员,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客户的问题并解决问题;五是持续跟踪合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及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加强对合作平台的风险监控,纳入公司的合规监控范围。六是做好应急处理机制。突发情况第三方平台服务中断时,能及时引导客户通过其他方式接受券商服务。在与平台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存量客户服务相关事宜。
中银证券研究认为,券商应当自主运营、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等业务环节。
“新规出台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券商还应将为投资者做好警示,提醒投资者提防已终止合作、缺乏合规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并且在官网、公众号等公开信息发布处列明有官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名单,发现有违法第三方平台冒用证券公司名义展业的行为及时举报且公示”,上述华东一大型券商内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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