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募基金销售新规十看点:首提续展机制,宣传材料划八条红线
公募基金销售新规落地!
8月2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包括《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宣传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行为,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基金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证监会组织修订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 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 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销售办法》自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基金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销售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坚守资金和交易安全、销售行为合规性底线要求,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强化树立长期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培育基金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
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26家机构和21名个人的意见。
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证监会对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调整完善独销机构 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等要求,完善独销机构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等要求。
三是优化牌照续展制度。对《销售办法》修订发布后新注册机构执行续展安排,并将不予续展主要限定在三类情形,包括不能满足基础展业条件、合规内控严重缺失、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四是细化完善销售业务规范。推动构建基金销售机构长期考核机制;明确行业客户维护费收取上限,夯实行业持续发展基础。
五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将独销机构部分重要事项变更从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针对《销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十大要点。
要点一,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销售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根据《销售办法》第二条,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同时,《销售办法》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销售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租用或者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等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不得实质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人基金交易信息。
要点二,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机制。
《销售办法》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内部控制完善,运作规范稳定,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资产负债与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 50%,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 10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计划,对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治理结构、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推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三,完善基金销售机构退出机制。
《销售办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以下简称牌照续展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销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 3 年。基金销售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 3 年:
(一)无法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基础性展业条件,且未得到有效整改;
(二)合规内控严重缺失,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有效整改;
(三)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 5 亿元;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作出不予延续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基金销售机构,不得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要点四,销售机构产品准入管理。
《销售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要点五,完善独销机构监管。
《销售办法》完善对独销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实施“一参一控”,将独销机构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强化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自有资金运用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例如,《销售办法》规定,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要点六,推动构建基金销售机构长期考核机制。
《销售办法》充实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突出强调销售行为底线要求,细化销售费用揭示、客户持续服务等投资者保护与服务要求,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
《销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要点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
《销售办法》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匹配的内部制度。
《销售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要点八,尾随佣金设置上限。
配套的《实施规定》中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但《实施规定》对比例上限做好差异化规定。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要点九,细化基金宣传管理规范。
配套的《宣传规范》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制作、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例如,《宣传规范》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此外,规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说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宣传规范》第十五条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使用清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唯一等表述;
(二)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的表述;
(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四)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
(六)使用或者登载单位、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使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禁止的内容;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十,设置过渡期。
为促进法规平稳落地施行,《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部分规范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给予1年过渡期。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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