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再引争议 刘晓春:新规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银行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0-09-06 09:38:14


文章来源:时代财经

刘晓春认为,平安银行上诉并获得改判的几率很大,假若不改判,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将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金融机构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这样的规定会限制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对整个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9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而法院予以驳回,最终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9月4日,时代财经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不到上述判决文书。

该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的首例判决。新规出台后,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案件在金融业内引发较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这一案例对金融机构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规定会不会迫使金融机构调低贷款利率?就上述问题,9月4日,时代财经专访了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

刘晓春援引新规第一条指出, 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新规。温州当地基层法院不应该根据新规进行裁定。

刘晓春认为,平安银行上诉并获得改判的几率很大,假若不改判,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将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金融机构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这样的规定会限制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对整个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刘晓春坦言,新规把民间借贷真正的放在民间,是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发生的偶然的、不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在讨论新规适用主体时,慎防混淆单纯的民间借贷和合法经营信贷的区别。

对于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刘晓春厘清“融资难”不是总量上的融资难,而是结构上和微观层面的融资困境。

他认为,民营企业要赢得的是市场的信任而不是舆论的同情。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是要走向市场,而不是靠简单的优惠政策来获取。他认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需要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

新规对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

时代财经:温州市瓯海区法院认定,平安银行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金罚息和复利,总和已经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保护限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接待的司法解释也适用于金融机构吗?

刘晓春:最高人民法院对新规解释得很清楚,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今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适用这一条,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不应该引用新规进行判决。

时代财经:有观点认为,金融机构也应该受到这个规范去管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利率规制方面将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挂上了钩。该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及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刘晓春:以前确实会有一些行为可以以本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参照,但在具体判决时也要具体分析。

8月20日实施的新规明确说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适用,当然应该以新规为准绳。

时代财经:这一案例会对金融机构会产生影响吗?

刘晓春:我觉得应该反思法院该如何执法。

首先,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要有法必依。法院判决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应脱离法律,不应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进行评判。在依法过程中,最新的法律法规会覆盖过去的法律法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不能追溯过往案例,运用新规判决应该从新规施行之日起执行。平安银行与当事人的贷款协议是在2017年签订,并于2020年7月起诉当事人,而新规是在8月20日生效的。法院这样判决是欠妥的。

要推进依法治国,法律的执行应具有稳定性,让普罗大众可预期,让法律成为社会各个主体的行为标准。判例应该始终按照法律的要求,不能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判刑。

法律,尤其是执法,不应成为宏观调控的手段。

时代财经:这次最高法颁发修订新规明确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是基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新规是考虑到疫情下实体经济受到冲击比较大,而且很多中小企业会遇到贷款难或“高利贷”等问题。温州基层法院在判案时,是否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刘晓春:法律调整执行和经济形势是两件事情,遵循不同的逻辑。

首先,法律根据社会变化作出新的调整,这很正常。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会有修订,而修订一定是因社会运行当中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法律重新进行审视和判定。至于说这次最高法调整的力度与效果如何,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诚然,近两年来,社会上确实出现不少了高利贷、民间高利贷甚至是非法的高利贷,最高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规定或者解释是没问题的。

第二,法院在判决时应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进行,而不是抛开法律,根据经济形势来判案,这是错误的,是值得考虑反思的。

法院改判的几率很大

时代财经:如何看待像蚂蚁金服借呗、银行信用卡的贷款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是否存在违规?

刘晓春:因为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那么银行信用卡不适用于新规。至于蚂蚁金服的借呗则要看有关部门解释它们算不算持牌金融机构。

这次法律法规的修订是非常明晰的:首先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最高限的计算方式或者挂钩方式。原来是与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相挂钩,而新规明确挂钩的方式变了,就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上限。

第二,新规提到4倍的LPR是司法保护的上限。这意味着,民间借贷主体相互之间若是你情我愿设定的利率高于上限,是可以的,但如果以后发生纠纷,要打官司,那么司法只是保护一年期LPR4倍的利息。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不是一个固定利率,LPR如果涨了,也会跟着涨。

第三,对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持牌的金融机构不适用。

第四,对民间借贷也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不属于合法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

修订的新规实际上是把民间借贷真正的放在民间,是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发生的偶然的、不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借贷行为。现在有些媒体或专家在分析时,混淆了单纯的民间借贷和合法经营信贷的区别。

此外还规定了用银行的贷款再进行转贷,是非法的。

时代财经:你提到“4倍的LPR是司法保护的上限,并非强制利率要低于4倍的LPR”,所以新规的保护并没有在削弱市场在利率形成中的作用?

刘晓春:是的,只要是大家你情我愿设定了利率,还是可以发挥市场的作用。

新规把民间借贷缩小在一个相对比较有限的范围内,排除了一些似是而非的、非法的民间借贷。如果企业有正常的经营需求,应该找正规的金融机构,而不是找那些非法的所谓“民间借贷”,这与人民银行以及监管机构近两年一直强调经营性金融业务必须持牌是一脉相承的。

时代财经:新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LPR报价的4倍,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你认为锚定LPR可取吗?

刘晓春:原来定了“两线三区”是在比较固定的范围,即24%以下是保护,24~36%是可以承认的贷款利率,对于超出36%以上的利息,借款人可以索要回来。

这次划定LPR4倍的线,一旦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那么司法只保护这条线,这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放开了利率。如果接下来平安银行上诉以后能够纠正的话,反而对市场有好处:使得社会对法律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也就是说新规明确规定了保护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并影响持牌金融机构正常的借贷市场,也不影响市场在利率形成中发挥的作用;第二,进一步明确这项法律是要更好的规范民间借贷范围,排除以“民间借贷”名义进行经营信贷的非法信贷。

时代财经: 你觉得上诉得到改判的几率大吗?

刘晓春:我认为应该是大的。作为一个法律,不应该存在地区的或是根据经济形势来执行的差别。

时代财经:假设不改判呢?这一民间借贷上限新规,会对金融机构产生多大的影响?

刘晓春:如果不改判,不仅是对金融机构产生大的影响,还会对整个经济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金融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这样的规定会限制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会对整个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融资难、融资贵有迷惑性

时代财经:恒大研究院 《中国民企融资环境报告2020》指出,民企融资难贵,根源在于三大层次五大原因。政府除了在融资贵下功夫外,如何在融资难方面为企业解困?

刘晓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最好还是让市场来起作用。

最近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在证监会原主席肖钢的主持下发布了《2020径山报告》,其中一个分课题就是关于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长效机制,这份报告是我牵头做的。

从总量来看,中国的信贷供给相当充分。与美国进行横向比较,中国的小微企业得到的贷款数目是美国的两倍,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的占比处于世界较高水平。

信贷业务当中,民营企业占近50%,此外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从这个角度说,民营企业在社会融资总额中占比是在合理区间。此外,最近10年,民营企业在股票市场的融资是高于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不能说民营企业融资难。

民营企业当前存在的融资困难,不是总量上的融资难,而是结构上和微观层面的融资困境。

时代财经:具体存在哪些融资困境?

刘晓春:首先,“贷款难”主要是体现在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在高杠杆基础上的再融资难。

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时往往伴随着高负债,且高负债更多依靠短期借款、票据融资,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易受流动性变化的影响。很多大型民营企业受观念认知和发展经验的限制,对资产负债的管理重视不够,表现为短借长用,期限错配,以及资产与负债内部项目之间的结构不合理。

因此,此类企业想获得再融资肯定是很难的。我说的是再融资难,也就是之前它们的融资还是容易的。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大量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不可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

第二,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相对比较高,是市场风险定价的结果,不能据此认定有“所有制歧视”。民营企业融资不良率显著高于其他类型企业,风险溢价因而相对比较高。因为某些民企信息披露造假,给银行带来了信任危机,贷款审查严格也是正常的。

第三,有很多一部分民企看上去“融资难”,实际上很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应收款太多,被大企业包括民营的大企业、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等挤占了流动性,造成了流动性匮乏。

社会上以为它缺贷款,实际上是应收款收不回来。那造成这局面,有政府部门低效的问题,也有一些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有意侵占中小企业流动性的缘故。

第四,民营企业为了获得融资进行造假,市场对某些民企的不信任不仅是表现在贷款上,也表现在债券上。这两年股票质押融资、债券融资的暴雷,基本上是民营企业。因此民营企业的债券发行很困难。

所以小微企业的“贷款难”到底难在哪里,要具体地分析,不能因为它存在资金紧张就认为是融资难。

时代财经:要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上,你有什么建议?

刘晓春:企业要赢得市场的信任,而非舆论的同情。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是要走向市场,而不是靠简单的优惠政策来获取。

解除民营企业融资困境,需要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和政策引导;第三,民营企业要获得融资,就必须赢得市场的信任,而不是博取社会舆论的同情;第四,优化地方政府职能。地方政府应当真正做到“放管服”,减少对具体企业经营发展的直接干预;第五,激发金融机构活力;第六,创新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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