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职员为KPI刷卡套现5000万,判5年!
来源:华商报
为完成银行揽储、信用卡发卡考核任务,将POS机用于个人和同事、朋友套现,未收取任何费用。8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某行网点主任刘某一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
“如果认定是犯罪,那么无数银行职员都将面临牢狱之灾。”刘某通过辩护人曾庆鸿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不服判决,“这种刷卡套现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有罪案例,国内找不到,刘某案可能是全国首例。”曾庆鸿告诉华商报记者,8月31日将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刘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套现5000多万构成非法经营罪。
营业部主任刷卡套现5000多万
42岁的刘某是某行吉安市支行安福县支行营业部主任,曾多次被评为全市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2018年6月案发,9月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逮捕,8月27日一审判决,她没想到自己会因为信用卡刷卡套现被判罚。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为完成行里下达的办卡任务,她本人或介绍他人到朋友何某经营的两家体育专卖店,在POS机上刷卡后,何某将套现的钱转入她的借记卡内,由她转入刷卡人的账户,套现共计2693万余元,其中她个人刷卡套现360万元。
2015年9月,网点员工袁某为完成安装POS机任务,通过叔叔经营的商行为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台移动POS机后,刘某将该机关联在其手机上,后设置在办公室使用。截至2018年7月,刘某本人或让他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该POS机套现2839万余元。
刘某认为,累计刷卡套现5000多万是银行职员持卡套现,是自用而非经营行为,并未收取手续费或好处。
据刘某供述,2016年3月,各行银行卡POS机手续费都是26元封顶,一些同事和朋友问她有没有办法利用POS机套现。她的朋友何某的体育专卖店有POS机,她以前在何某店里刷卡套现过,于是就问何某是否同意她的同事和朋友在店里刷卡套现,何某说只相信她,只有她带到店里给刷卡,刷卡的钱转到刘某账号。就这样,她每月都会带朋友同事到何某店内刷卡套现,有些同事朋友是把卡给她刷卡套现,有些人去店里多了,跟何某熟悉了就自己去刷卡套现。刷卡后,何某将钱转到刘某的借记卡里,由她转给他们。
2015年10月,刘某将行里下达的POS机安装任务下发给业务员,当时在营业部上班的员工袁某通过叔叔办理了一台移动式POS机,只需下载手机App就可以套现。因为这台POS机在他店里也没有用,袁某就答应拿到营业部网点大家一起用。
2016年1月,刘某被安排到城西支行上班,就将这台POS机放在她办公室,手机经常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业务员都知道这台POS机,有时候要完成揽储业务都用它刷卡套现。有时候刘某不在办公室,他们直接从抽屉里拿POS机刷卡操作,因为和业务员关系比较熟,他们基本不和刘某打招呼,想刷就直接刷。
银行组织员工信用卡PK赛有奖有罚
“我深信,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信用卡套现未违反国家规定,我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无经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经营’的本质。”
刘某通过辩护人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利用POS机套现,我的行为主观上是同事朋友帮忙,是为完成银行业绩考核任务,不具有经营目的,客观上未收取费用等好处。”
刘某认为,用POS机套现在银行系统具有普遍性,各种大小业务会议上都有下发的发卡、刷卡等文件。
华商报记者获得该支行的文件显示,为加快银行信用卡进件,提高银行信用卡市场占有率,全行员工分成6组开展信用卡PK赛。每个员工每周有效进件3件,至活动结束每人累计进件11件,成功发卡7张。每周按每组进件累计完成比进行排名,前两名完成任务的组分别奖励200元和100元,未完成任务的后两名分别扣罚200元和100元,扣罚资金由未完成计划组员按比例分摊,若每组都完成任务,则奖金由县支行支付。员工PK是每周按全行员工进件累计完成比进行排名,前三名完成任务的员工,分别奖励80元、60元、40元,未完成任务的后三名分别扣罚80元、60元、40元,若每人都完成任务,则奖金由县支行支付。
文件要求各单位、各部、二级支行负责人要带头组织营销,确保完成任务,各单位负责人要带领各自的营销小分队,重点营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医院、信贷客户、原已发卡未激活客户。
刷卡收取手续费银行反而获利40万
刘某表示,涉案所有套现均如期归还,未产生逾期情形,每次套现,银行按约定收取0.78%刷卡手续费,共获利40余万元,同时增加了客户粘性度和银行资金量,“涉案信用卡未出现逾期还款情形,未损坏金融资金安全秩序,银行不仅未受损反而是受益人。”
案发后刘某曾供述“员工袁某当时问我,我就说POS机大家都刷了,都有责任,没什么关系,我自己也被取保候审了,到时候向上面反映,看行里如何解决。” 但刘某等来的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调查,还有被行里开除的决定。8月29日,曾庆鸿告诉华商报记者,“单位近日出了开除决定书,可能不管了。”
曾向行长汇报套现 如今被行里开除
员工袁某证实,2016年5月,因丈夫做生意急需钱用,她问刘某有什么办法可以在POS机上刷卡套现,后来刘某带她到何某店里刷了卡,“两天后,刘某将刷卡的钱转给我,后来我用我的3张信用卡、我老公的2张信用卡、我母亲的2张信用卡循环在专卖店刷卡套现,每次刷卡后,何某转账给刘某,刘某再转账给我。”
袁某回忆,2015年10月,为了完成任务,她让叔叔办了一台移动POS机,刘某说把POS机放在她的办公室,到时给营业部的人一起用。移动POS机需要绑定手机号并在手机上下载App,只有手机和POS机配合才能刷卡,叔叔的POS机是绑定刘某的手机号,“我在叔叔的POS机上刷卡套现,每次都是把我和我老公的信用卡给刘某,由她帮我操作,然后由她转账给我或者取现后转账给我,有时刘某忙的时候,会把叔叔的借记卡给我转账或取现,我将我母亲、我老公的信用卡借给刘某刷卡套现。”2018年7月,银行移动POS机升级,以前办理的机子需要重新申办,这台移动POS机就由刘某上交给银行。
2018年8月,袁某的叔叔打电话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店里POS机的事情,当时她联系刘某,刘某说自己也被公安局讯问了,事情不大。
2018年9月,公安局对袁某的叔叔取保候审后,9月13日,袁某给刘某打电话,刘某说事情不严重,自己也因为何某店里POS机的事情被取保候审,说不用担心。11月她再联系时,刘某说这台POS机是支行网点的人共同在使用,高行长说要刘某不要管这个事情,袁某后来也向高行长汇报过此事。
高行长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接到员工袁某的电话,说她叔叔申请的这台POS机没有装在店里用,是放在营业部给大家使用,遂答复袁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高行长表示,2018年11月底,袁某打电话说公安机关还需要叔叔提供刷卡套现的人员名单,因为以前问过刘某,银行哪些人用过这台机子刷卡套现,刘某说有5人,于是就把5人的名字告诉了袁某。2018年12月底,刘某找来,说公安机关怀疑她在使用管理袁某叔叔的这台POS机,遂对刘某说,到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清楚。
单位绩效考核与被告人犯罪行为无关
2020年1月,安福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安福县法院提起公诉,4月法院开庭审理。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安福县法院(2020)赣08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定,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刑法》第225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本案中,刘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是否以谋利为目的,是否最终谋取到利益,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况且从表面看,其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实质上是存在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辩护人提供的支行绩效考核办法、个金业务营销方案、重点业务发展方案、关于开展信用卡PK赛的通知等证据,证明刘某所在单位将信用卡发卡、储蓄余额、POS机安装等纳入绩效考核,被告人所在单位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无关,刘某的辩护人关于其是为了完成银行考核而套现的意见不予采纳。
2020年8月27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向检察院法院提出单位犯罪意见被否
“我认定法院判决错误,她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刷卡套现行为属违约,而不是违法。”8月29日,曾庆鸿表示,8月31日将向吉安市中院提交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本案中,刘某是自己或帮助同事刷卡套现,刷卡对象相对固定,未对外经营,与市场上代刷卡收取手续费的经营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主观上是同事朋友帮忙,完成银行业绩考核,不具有经营目的,客观上未收取费用等好处,不符‘经营’的本质特征。”曾庆鸿表示:“刘某本人一直坚称无罪,但法院认定为个人行为,我在检察院与法院均提了单位犯罪的意见,但被否了。”
根据证据裁判规则,目前尚无银行机构认定刘某的行为将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撑。本案中,不能从形式上看累计刷卡数额5000多万就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所有信用卡未出现逾期还款情形,套现未造成银行资金安全危害,银行资金是安全且增值的,一审认定的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不能成立。
曾庆鸿指出,《刑法》第225条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前提认定罚金数额,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直接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出间接违法所得,所以一审判处10万元罚金的前提不存在。
“本案为信用卡自用行为,在银行系统普遍存在,只要不出现逾期,银行监管部门也是容忍的,一审却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不符法理,属于套用‘口袋罪’的滥用。”
涉案主任工作踏实几乎年年被评先进
曾庆鸿表示,法院也一直犹豫,案件是否定罪有争议,最终审委会拍板,一审法院咨询过二审法院,有的法官认为不构罪。“我咨询过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他也持不构罪的观点。罗翔认为一是缺乏上位法,信用卡套现违法‘国家规定’的法律依据没有;二是自用行为不能扩大解释为经营行为。”
今年42岁的刘某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她和丈夫育有一儿一女,或许是顾虑案件对家庭和孩子的影响,刘某的家人婉拒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但家人提供的评优证书等证明,刘某工作踏实,几乎年年都被评为全市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家人表示,他们不懂法,只是感觉刘某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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