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投资者诉藏格控股(000408)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2020年9月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关于该案件的第二批开庭。(*ST藏格维权入口)
2019年12月3日,藏格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青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藏格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8亿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4.6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77亿元(含相关的其他收益)。
2.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其中,2017年虚增预付账款2.41亿元,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4.71亿元, 虚增预付账款2.81亿元,
3. 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藏格控股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用虚假贸易业务预付账款、钾肥销售业务应收账款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共计22.14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减去已归还资金,共占用资金21.64亿元。
以上行为导致藏格控股导致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薛天鸿律师表示,当日(9月8日)藏格控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主要围绕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构成因果联系,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这三个核心要点展开。
当日庭审进展较为顺利,原被告双方已就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基准日及平均收盘价等法律事实达成了共识。索赔投资者的组成均为散户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同时双方对涉及损失计算的几个事实予以了确定,双方确定了藏格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为2019年6月22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9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平均收盘价为8.56元每股。
关于藏格控股投资者索赔案件,薛天鸿律师表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被告代理人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和原告的购入股票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本案原告投资的证券为藏格控股公司发行的证券,属于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原告的受损股票的购买时间均发生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原告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有该证券发生亏损。故藏格控股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对于索赔比例,本次庭审过程中未对损失的计算标准和赔付比例进行审理,需要等待法院向证券公司调取当事人交易明细后再作进一步审理。且由于本次庭审未就损失计算方式和赔付比例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最大矛盾点尚未亮明,对于投资者而言,未来的维权之路仍旧漫长。
最后,薛天鸿律师认为由于藏格控股公司尚有足以偿付投资者损失的资产,相比其他投资者索赔案件,我们预计,多数藏格控股投资者索赔案件会通过与上市公司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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