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此前该公司的信息违规披露行为,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ST中天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ST中天维权入口)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天鸿律师表示,ST中天的信息违规披露问题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目前ST中天已经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现向广大ST中天的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暂定:ST中天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5日之间买入ST中天股票,并在2019年6月25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ST中天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所需准备的初步材料包括:
1.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确认单(需具备营业部盖章);
2.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投资者买卖ST中天股票的对账单原件(需具备营业部盖章);
3. 身份证复印件;
4. 股民客户基本信息。
律师收到以上材料后,将会确认股民是否具备维权资格,若具备维权资格的,将进一步计算股民损失金额大小。对于符合维权资格的股民,律师将会予以电话通知股民维权所需进一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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