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头孢大王”闯关科创板,或成安徽阜阳首富
来源:时间财经
原创 全哲明
公司曾陷“医疗纠纷”。
9月15日,75岁董事长于伟仕将带领其一手创造的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康药业”)闯关科创板。
招股书披露,悦康药业业务主要集中在心脑血管药物、消化系统药物、糖尿病用药以及抗感染药物等领域。其中,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天麻素注射液、注射用兰索拉唑、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等对营业收入占比较大,是悦康药业主要产品。
报告期内,悦康药业营收持续增长,2017年度至2019年度分别为27亿元、39.83亿元和42.88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亿元、2.6亿元和2.69亿元。
此次首发,悦康药业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9000万股,计划募资15.05亿元,分别用于研发中心建设及创新药研发项目、固体制剂和小容量水针制剂高端生产线建设项目、原料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智能编码系统建设项目、营销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工厂及绿色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若按科创板目前市盈率估值情况,于伟仕家族身价或超100亿元,成为所在地安徽阜阳首富。
然而,时间财经查阅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材料发现,悦康药业存在货币资金出资来源合法性不明、实控人、董事长丁伟仕以及董监高的情况披露过于简略等问题。
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杜利安律师告诉时间财经, 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从业背景等在整个公司运作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实控人且担任董事长的专业、从业经历等,信息披露要尽可能详细,使投资者全面了解。
医药家族
招股书披露,2001年8月,于伟仕及其长子于圣臣分别以货币出资498万元、102万元共同设立悦康药业前身北京悦康,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然而,招股书并没有披露于世伟父子货币出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家、审计专家丁会仁博士告诉时间财经,该公司首先没有说明货币出资资金来源;其次,披露信息无法看出申报纳税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对此,悦康药业回复时间财经称,“设立时的注册资本600万元系于伟仕及长子于圣臣合法所得。设立公司系个人投资行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招股书对悦康药业董事长、实控人于伟仕的介绍非常简单,仅有出生年月、学历和现任职务。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董事长于伟仕的简要情况披露共有6项,悦康药业披露的信息和上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据人民网消息,于伟仕早年毕业于安徽阜阳市太和县太和中学,在东北工学院真空技术与设备专业读书三年,后担任太和医药公司业务员、经理,1988年1月开始担任珠海东珠医药公司总经理,后任珠海粤康药业总经理。于伟仕曾因经营头孢类产品被业界熟知,被称为“头孢大王”。当然,这份简要经历也存在疑问,如读书时间和业务员时间重合等。
本次发行前,悦康药业实际控制人于伟仕、马桂英夫妻,于飞及于鹏飞间接控制悦康药业54.87%股份,本次发行后他们持股比例将下降为45.73%(未考虑公开发售老股因素),但仍为悦康药业实际控制人。
于飞为于伟仕长子于圣臣的次子,于鹏飞为于伟仕次子于胜奎的次子,均为于伟仕的直系亲属,目前于飞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于鹏飞担任董事。于伟仕家族可以说已经祖孙三代从事医药行业。
除此之外,于伟仕、马桂英还有众多家族成员持有悦康药业股份。若悦康药业成功上市,于伟仕、马桂英家族有望成为安徽阜阳首富家族。
当然,家族成员中的张梦雨是于伟仕长女之女儿,应为于伟仕外孙女,招股书误为“孙女”。
除实际控制人外,本次发行前,于伟仕其他家族成员还持有13%以上的股份。因此,实控人风险不但要考虑于伟仕、马桂英夫妻、于飞和于鹏飞,还要考虑其他家族成员持股因素。
另外,于伟仕先生出生于1945年6月,迄今已75岁高龄,这在科创板IPO公司中,年龄可能是最高的,即使在A股,75岁以上也不多见,这一点也需要投资者关注。
悦康药业回复时间财经称,“目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于伟仕董事长身体健康,可以履行其职责,公司暂未考虑其退休事项。”
医疗纠纷
悦康药业营业收入最大一块来自于抗感类产品,其中,头孢类又占据重要地位。然而,悦康药业曾因头孢类产品存在医疗纠纷。
2016年6月,刘石(化名)因咽喉肿痛、咳嗽、咳痰等不适症状赴泰安市高新区奥林匹克花园社区服务站就医,并被开具输液药物 0.9%NS250ml、头孢噻肟钠4.0g、炎琥宁0.4g、5%GS250ml、溴氨索30mg*100ml。2016年6月13日,刘石被泰安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先锋霉素族(头孢菌素族)药物反应并于次日死亡。2016年8月1日,原告等人以悦康药业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8月9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法院经查明认为刘石使用的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药物说明书中仅在“注意事项”中注明有交叉过敏反应,但在“不良反应”项目中并未注明或充分说明该药物可能导致的过敏性休克的不良反应。由于上述存在的指示缺陷,未明确标注使用该药物后因过敏性休克死亡导致的损害结果,该指示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悦康药业作为药品生产者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悦康药业赔偿原告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4966万元。
2017年9月5日,悦康药业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钠药物说明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要求,目前国内其他制药企业所生产的同类药品说明书均无“可能导致过敏性休克”的不良反应标注,且刘石使用了头孢噻肟钠、炎琥宁、氨溴索三种药品,认定刘石过敏性休克死亡系头孢噻肟钠导致的证据不足,请求判定撤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8年3月8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悦康药业给与原告等人人道主义救助金76万元,悦康药业履行付款义务后,被上诉人不得再就该争议事宜主张任何权利。悦康药业就审核问询函回复称,截至目前,该医疗纠纷已经解决完毕。
悦康药业对时间财经表示,“报告期内,我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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