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保监局局长蒋平:对线上贷款突出问题的思考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时间:2021-02-24 14:38:32


原标题:《中国金融》|蒋平:对线上贷款突出问题的思考

来源:《中国金融》2021年第4期

作者:蒋平 系重庆银保监局局长

近几年,线上零售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参与的银行机构和合作机构不断增加,贷款余额快速增长。从重庆银保监局近期摸排情况看,至2020年9月末辖内机构与助贷平台合作开展的线上零售信贷业务产品共104个,累计发放贷款2.11亿笔,风险隐患较为突出。通过对辖内线上贷款业务发展的回溯分析,我们发现,线上贷款发展过程是金融业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过程,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带来信贷业务生产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风险根源在于信贷工业化过程中,生产社会化与治理机构化之间的不协调;信贷业务的工业化、信息化、社会化,要求监管视角从管银行的机构视角向管产业链的功能视角转变,推动数据等各类治理社会化。

线上信贷业务的本质特征是生产方式的工业化、社会化

贷款产品流水线化。在线上合作贷款中,整体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带来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使得过去在单一银行机构内完成的完整授信流程得以从机构内部转移到市场,一个完整的信贷产品业务链条被切割成无数细分环节,由市场上各类机构提供的零部件组装而成。银行和各类平台在信贷工厂模式下,根据自身比较优势,逐步发展成为完整信贷产品所需各类零配件的供应商。典型的模式是,银行、小贷机构提供信贷资金和信贷资质牌照,保险、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消费、支付场景平台提供客流,科技公司提供风控建模技术支持,CA认证平台提供电子合同签约技术服务,数据公司提供行为数据,第三方处置公司提供清收、处置服务等。

信贷供应链产业化。在信贷工厂模式下,各环节的专业化分工加深,产业链逐步形成,相关零配件的供应链不断延伸。一是获客供应链。银行机构通过平台引流获客,平台又通过其他平台引流,层层加链条,形成多级引流。重庆银保监局调研显示,辖内有22种产品引流层级在2层以上,但根据现场检查和监管日常了解,实际上部分产品层级更多,最多的或达到5层。二是风控供应链。部分产品风控策略和模型直接使用合作方或第三方风控模型输出分数作为输入变量,以第三方评分作为模型训练的基础,但并不掌握第三方评分的算法和数据。三是增信供应链。将抵质押、保证金、担保、信用保证保险、回购和风险对赌等增信方式进行多层组合形成链条式多级增信。例如,某“房捷贷”产品采取了“2层回购+1层抵押”的多级增信,部分汽车金融产品采取了“售后回租+逾期回购”的多级增信。四是资金供应链。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资金来源受限的民营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从引流平台获客后,由于自身贷款规模或资本限制,无法单独全额放款,会选择再次以联合贷款或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向后分流转包。五是贷后供应链。此环节参与机构众多、种类复杂,根据客户逾期金额、逾期时长、地域分布等情况,可细分外包、层层转包至多个机构。部分平台方回购逾期贷款债权后,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存在逐层转包处置的情况。

金融供给社会化。线上信贷产业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广泛的社会化生产协作关系,各类社会机构均可通过产业链条,成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例如,重庆辖内有1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64家主要助贷平台公司、数百家辅助性合作机构参与,市场已初具规模。

生产社会化转变与治理机构化视角不适应、不协调

产业治理:单体机构利益与产业链整体利益之间的不协调

随着分工细化,各方参与高度重视对自身比较优势和核心利益的保护,对客户、数据、技术、上下游合作方等进行屏蔽,进一步加剧信息不对称。

潜在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贷款意愿真实性核实不足。消费场景平台屏蔽了背后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强调金融服务与消费行为的无缝衔接、无感体验,导致消费者模糊消费与金融的边界,对业务的信贷实质不知情和误解。以重庆市为例,2020年以来线上贷款的信访举报中,超过90%都存在对贷款不知情或对贷款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二是弱化银行对信贷全流程管控,难以把握核心风控环节。辖内银行机构普遍反映,引流平台严格屏蔽金融机构客户触达,银行机构被剥夺客户触点导致大量合作贷款产品核心风控环节完全依赖助贷平台完成。个别平台甚至在贷款发生逾期时也不允许金融机构直接联系客户催收,导致其难以做到穿透全流程的信息和风险管控,给欺诈误导以可乘之机。三是降低信息透明度,增大系统性风险传染性。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使得最终出资机构无法真正掌握客户情况,无法掌握最终代偿机构的代偿能力,多级链条降低客户准入层级让本身不能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客户进入信贷市场,同时信用风险却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分拆转让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整个金融体系交易,风险传导和扩散逻辑类似次贷危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数据治理:数据生产要素化与机构分割占有之间的不协调

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特别是在线上零售贷款中,大数据风控成为授信审批的决策关键。但当前国内法律对数据没有确权,数据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客户数据被业务发生机构分割占有和控制,数据的流通、交易不规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互联网经济的头部效应导致线上数据资源向头部平台集中,互联网头部平台均依托自身行业的垄断地位垄断消费行为数据,并且不向银行业开放;另一方面,银行业汇聚包含各机构信贷履约数据的全行业征信数据向全社会开放。这实际上已经形成单向数据壁垒,在大数据这一关键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存在对银行业不利的不对等、不平衡现象。

其风险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银行机构应对数字化发展的能力不足,出现大数据模型“数据不大”的问题。调研显示,部分产品合作方向银行机构仅提供4~5个基础数据字段,银行机构模型基本只能依靠征信数据,征信以外的有效数据维度不多。个别项目评审记录显示,数据提取维度无法满足风险评估要求,数据验真无有效措施。数据缺乏交叉验证还容易导致模型欺骗,2020年重庆辖内发现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模型对税务数据单一维度的依赖,通过补交个人所得税伪造数据套取贷款的情况。二是部分银行机构数字化转型陷入困境,甚至可能沦为资金牌照供应商。调研数据显示,银行端审批对长尾客户拒绝率明显偏低。个别项目银行自有的风控模型处于空跑状态,不实际发挥作用;个别项目关键风控要素直接采用合作方建议。银行依赖获客推荐方进行实质性风控,自身审批形式化容易导致银行成为产业链上单纯的资金牌照供应商,无法通过业务发展积累信贷数据资源、提升大数据风控能力,这在市场话语权较弱的中小银行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风险治理:风险的多源性系统性与现有风控实操单机构单目标之间的不协调

线上贷款由于流程外部化、市场化,外部机构深度介入业务,产业链存在多风险源。由于信贷业务具有服务业特点,信贷产品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个动态过程,单一环节的静态控制无法管控整个系统的动态风险。传统的银行风控主要基于信贷流程,控制流程和对象主要在银行机构内部,与线上贷款风险的多源性系统性不相适应。

在风险管理实践中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风险来源与风控对象的不协调。现有监管规定和银行风控理念均将风控目标集中在借款人的真实性、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上,线上大数据风控核心就是解决KYC(了解你的客户)问题。但从近期多起风险事件看,线上信贷产业链中,风险不仅来自借款人,更来自参与产业链的各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风控不仅要做到KYC,重点更在于KYB(了解你的客户业务),要充分了解、掌握和控制整个业务流程,但这正是目前银行的线上大数据风控技术难以做到的。二是风险机制与风控手段的不协调。部分场景中出现信贷资金先行支付,借款用途约定的购买商品和服务远期交付的情况与传统信贷中的贸易融资原理类似,但信用证等传统贸易融资业务中,有一整套行业通行的强制性货权控制手段作为必要的风控措施。在缺乏货权控制的情况下,用即期交易的风控手段难以控制远期交付风险。局限于大数据风控的高科技手段,忽视其适用的场景范围,用线上风控手段控制线下场景风险,即期交易的风控手段控制远期风险,容易导致线上贷款业务风险暴露,尤其是在非出资方、关联方自建的场景下,欺诈风险容易快速集中爆发。

监管治理:单体强监管与整体弱监管之间的不协调

我们一贯将银行视为产业链核心,将合作机构视为助贷机构、引流机构,但从业务的整体视角看,部分头部助贷平台(或所属金控集团)事实上居于整个线上合作贷款产业链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实质性控制整个贷款流程,形成贷款品牌,垄断客户认知,银行更多发挥助融机构、引资机构的作用。这一地位转换带来银行保险单体强监管与整体弱监管的不协调、全国性业务与区域性业务监管的不协调问题,监管边界和权限无法有效管控整个信贷产业链。

在风险问题上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监管政策传导受阻。银行作为产业链中相对弱势方,仅以其作为监管抓手,要求弱势的银行管控强势的互联网头部平台,实际执行效果较差,导致监管政策无法在整个产业链有效传导和落实,线上贷款融资贵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二是监管对产业链整体覆盖不足。整个链条上问题纠纷的实际发生源向监管较弱或监管未覆盖的领域转移,而引发的投诉举报向强监管严监管领域集中。

建议监管视角积极向信贷产业链延伸

落实“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监管”,应基于线上贷款信贷社会化生产的趋势特点,将监管视角从单体机构的产品视角向产业链的功能视角延伸。

从产业链视角强化风险监管。立足产业链协作特点,重新塑造产业链结构,确定监管范围和监管载体。参考汽车等制造业产业链组织模式,将网状产业链结构重塑为以“信贷主机厂”为核心的星型产业链结构,并以之为核心监管载体,将整个产业链纳入监管范围。

从产业链视角强化数据治理。大数据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点,数据之和的价值大于数据价值之和。针对当前各类机构分割占有数据,难以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问题,建议可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立法理念,确立消费者个人对数据拥有所有权和携带权。当消费者提出信贷申请时,银行机构可要求消费者行使数据携带权,指令产业链其他机构将该消费者数据完整转移给银行机构。同时建议监管部门牵头强化银行业的行业数据整合,明确对信贷产业链参与机构相关信息数据的监管权限。目前重庆银保监局已经开始建设“智能监管平台”,率先开展探索,接入集成监管内外部多方数据源。

从产业链视角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的保护应超越单体机构视角。例如,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不应简单限于强制各参与机构向消费者披露单一机构的收费和服务情况,而应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产业链实现的金融业务实质、全部融资成本、所有参与机构等完整业务视图。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应适应批量化、标准化产品的特点,不拘泥于单个产品内部的组件选择,而是着眼市场上对整个信贷产品的可替代选择。

从产业链视角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发挥社会化分工优势,培育市场主体,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降低信息成本,提升信息获取效率,引导信贷产业链在逐步成熟的基础上,从消费信贷向小微信贷拓展,进而有效缓解小微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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